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法行政复议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述评

  英国的情况说明,大量的行政纠纷客观上不可能只靠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双轨制法律救济体制的存在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行政复议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并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国的情况则说明,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合并的做法,是与特定国家的特殊历史背景相联系的,不具有广泛推广的价值,实践证明其现实效果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行政法院之外,势必要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另一套行政复议的制度,二者在衔接上的不足又必然带来公平与效率方面的诸多冲突。因此,双轨制法律救济体制与“二合一”的行政法院体制各自的利弊得失,为我们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二)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对其发挥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重大
  英国行政裁判所在组织设置上被置于行政系统之下,但是英国公众和学者都把它视为广义司法权的一个分支,而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权。但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行政复议仍然是现代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它只是吸收司法因素对行政机关原有监督机制进行改造而产生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因此,如果让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完全变成法院,它现有的独特优点也就会随之丧失。行政裁判所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能够提供优质、廉价服务的准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不引入一些必要的准司法的因素,比如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人员的高度专业性、经费的有效保障以及裁判规则的完善,行政裁判就会混同于传统的行政监督体制,难以真正公平、公正的发挥救济功能,从而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在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大力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形势下,行政复议制度如何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借得研究。同时,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法国善意救济和层级监督制度运作现状从反面带给我们的启示。
  (三)行政复议程序既要方便可行,又要明确具体
  从英国行政裁决所的情况看,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判所规则,但是各个行政裁判所都有自己的审理程序制度,内容非常明确具体,每一项规定都体现了方便相对人、有利于提高裁判质量的要求。据介绍,对于路途较远又没有经济能力的相对人,裁判所程序制度通常规定可以向相对人提供必要的路费;对于裁判所是否设置相对人接待场所和休息场所,甚至是否备有提供给相对人的茶和咖啡,都有具体规定。此外,还要求行政裁判庭的陈设和桌椅摆放要与法院有所区别,以有利于相对人参与行政裁判过程,消除其可能的紧张情绪。许多人认为,程序方便可行与明确具体并不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越是要方便相对人,越是要将程序规定得明确具体,以减少行政裁判所的随意性,防止相对人无所适从。
  (四)行政复议审理应当尽可能采取当面审理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