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具有明显的主导性。普通法院实行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主义,法官主要是听取双方辩论,形成自己的判断。行政裁判所的裁判官则有较多的主导权,如在精神病人被强制看护的案件中,如果病人与医院对疾病状况存在分歧,裁判官可以下令对该病人进行鉴定。由于实行裁判官主导,案件处理效率很高。许多在法院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审结的案件,行政裁判所只用几个小时就办结了。
第五,极大地方便公众。大部分行政裁判所设在地方,特别是工作量较大的行政裁判所在许多地方都设有办公室,以方便公众前来提出复议申请。各裁判所虽然都有自己的程序,但通常都没有法院那样繁琐,当事人不需要请律师代理。此外,行政裁判所一般不收费,穷人也可以到这里寻求救济。
行政裁判所这种准司法机制的出现,克服了传统司法机制的一系列缺陷,裁决官不仅拥有相应的法律专才,而且具有法官缺少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能够面向社会大众提供便利、快速、廉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对公平与效率的双重需求。因此,行政裁判所已经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可和一致欢迎。
(四)行政裁判所的发展趋势
从介绍的情况看,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国是非常成功的,它既是调节行政关系的主要手段,也是处理和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在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目前,现有的行政裁判所在结构上还不统一,有些中央一级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裁判所职能重叠交叉;有的行政裁判所是一级,有的则有两级(包括上诉裁判所)。同时,各行政裁判所缺乏统一的审理规则,审理程序各具特点。此外,有的行政裁判所设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下,尽管部长从法律上没有干预行政裁判的可能,但公众仍然在心理上对行政裁判的公正性持有疑问。因此,英国正在酝酿对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改革,力图通过立法统一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规则,并拟将分散在各部门之下的行政裁判所全部交由
宪法事务部管理,按照法官同样的要求和程序任命行政裁判所的主席和其他成员。
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
(一)基本情况
法国的行政法院是其司法和行政体制中很有特色的制度。据法国专家介绍,行政法院实际上是从行政复议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而对照我国的现行体制,在某种意义上,行政法院还相当于我国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合二为一的产物。由于法国特有的行政法院制度的存在,使得专门性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受到很大的抑制,因此法国的专门行政救济制度既不统一,也远不如英美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发达。
从法国的历史来看,行政法院前身是拿破仑时期设立的国家参事院,为国家元首提供法律咨询,并办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但当时决定权属于国家元首。各省也设有参事院,作为省长咨询机关,同时具体办理一些行政争议案件。这一阶段的法国参事院相当于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机构。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直接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使之变身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但当时要求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相对人应就行政案件提请相关部长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