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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行政复议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述评

  由于英国行政裁判所是由不同时期解决不同具体问题的议会立法所分别设立的,因此一是裁判所种类和数量众多(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已经过千),二是各自的管辖权限、裁判程序、证据规则和裁决文书都各有特色。尽管多样性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多样性与协调性毕竟需要兼顾。对此,1955年议会任命以费兰克斯为首的委员会对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调查研究。1958年,议会根据费兰克斯委员会的报告,制定了《裁判所和调查法》,主要内容是:按照职能改组合并裁判所;设立裁判所理事会,为议会立法和各裁判所制定程序规则提供咨询,对裁判所成员的任命提供推荐建议,并以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对裁判所实施一般监督;裁判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基本原则;裁判所主席一般由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士担任;当事人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裁判所作出裁决必须说明理由。
  经过多年的调整,目前英国大约有90多个类别的行政裁判所,共有裁判官15000多人,行政辅助人员8000多人。裁判所管辖的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行政行为(但部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管辖),同时还管辖一部分与社会福利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劳动纠纷,但这类争议所占比重较小),总体上看,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裁判所的主要职责。凡是设立了行政裁判所的领域,都要实行“行政救济穷尽”原则,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相关的行政裁判所申请复议,然后才可就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向行政裁判所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不申请复议而事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现实生活中的行政纠纷,绝大部分是通过行政裁判所的渠道得到解决的。近些年来,英国每年通过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都在百万件左右,但是诉诸法院的案件为数不多。以2001年为例,英国行政裁判所共处理案件121万多件,而同期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只有5000件。
  行政裁判所的经费预算由各裁判所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提出方案,由财政部决定。宪法事务部负有保障司法系统包括行政裁判所正常运作的职责,也会关注各裁判所的经费需要。从实际情况看,只要裁判所工作上有需要,经费保障从来不是问题。
  (二)行政裁判所的性质
  用发展的眼光看,行政裁判所是从普通法院分离出来的主要解决行政纠纷的新的法律机制。在设置模式上,一部分行政裁判所设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下,其他行政裁判所则设在宪法事务部之下。对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服,一般向专设的上诉裁判所或者法院上诉,也有少数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长上诉的情况。尽管行政裁判所设置在行政系统,但是又享有很大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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