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行政复议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述评
方军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救济;制度
【全文】
2003年10月,在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的协助下,笔者赴英国、法国,学习、研究两国行政复议和相关法律救济制度。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早期曾以抵制和排斥行政法体系而著名,但随着时代变迁,如今英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相当完善,且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相较而言,法国作为诞生近代行政法的母国,却囿于思维的刚性和理论的积疴,在行政救济方面未有特别突出的作为,因而在应对二十世纪初以来行政权大幅扩张的形势方面,似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对比英法两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现状,并联系世界各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趋势,笔者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
一、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一)基本情况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与我国行政复议相对应的制度。行政裁判所的英文名是“Tribunals”,如果要按照其英文原意应当直译为“法庭”或者“裁判庭”,结合其职能配置,也可以意译为“行政法庭”或者“行政裁判庭”。行政裁判所的中文译名始于清末民初时期,具体起源已经不得而知,但是据笔者查考,应当是日本学者最先译成,然后其汉字译名又被我国学者所沿用。在日本,由于受大陆法系观念的影响,很早就接受了欧陆的行政法院体制,将英国的“Tribunals”译为行政裁判所,是用大陆法观念观察英美法律制度的当然结果。其实,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体系还有很大的区别。
行政裁判所出现于工业革命之后19世纪末期。英国工业革命促成了铁路和运输工业的发展,也在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带来了大量专业性问题,也出现了大量的行政争议。这些问题和争议,仅靠普通法院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力量都难以迅速有效地加以解决。为此,议会于1846年设立铁路专员公署、1873年设立铁路和运河委员会,以法律形式授权它们解决有关纠纷的权限,在普通法院之外逐渐形成了由一名法官主持、另外两名专家参加审理的新的裁判模式。这样,就从普通法院中逐步分离出一种专门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裁判所。
比较系统的行政裁判所体系形成于二十世纪“福利国”时期。以1908年的老年退休金法和1911年国家
保险法为起点,英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先后设立大量行政裁决所,如土地裁判所、租金裁判所、国家保险裁判所、工业伤害裁判所、医疗裁判所、租金裁判所、运输裁判所、移民裁判所、专利裁判所、商标裁判所等。这些行政裁判所的主席一般不是法官,而只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