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通常地,给风险投资者适当的收益成果会促使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尽心尽力,就能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传播产生很强的激励和约束力。这样将风险投资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有助于对不完全信息缺陷的克服,提高知识产权经营效率。另外还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模式:先将知识产权提供给政府组织等知识产权管理者,获得管理者的激励;当需求者向管理者检索知识时,需求者再付出激励成本,从而实现知识的有偿共享和持续进行。
4、构建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借鉴股票上市保荐人制度[9],建立起知识产品保荐人制度,提高知识产品的后期收益的可靠性。让机构保荐人和个人保荐人对其推荐的知识产品,负有持续性的连带担保责任,从而强化保荐人责任,最终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和市场的信心。同时,在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下建立一种保荐人质量保险体系,其目的就是希望把投资者的期望损失补偿回来。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当事人将各自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适当地向对方适度披露,实现双方间信息的“双向反复互通”,尽量消除各方在交易中各自的信息弱势,增强其安全性及收益性。同时,配套信息保密规定,赋予信息接受方对信息供给方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导致的风险。
四、结语
利益平衡因其独特的魅力已成为知识产权界热衷的话题。相对完全信息的前提来说,建立在信息不完全基础上进行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研究更为全面和有效。考虑信息不完全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影响应是进一步关注的方向。
【注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是建立在个人经验基础之上并涉及各种无形因素的知识,多为主观洞察力、直觉和预感性知识。其根植于个人行为、经验和知识情景中,与人们的行为紧密相连,难以编码和度量,是计算机不容易直接处理的知识;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指那些有形媒体所携有的知识,能够以正式的语言,通过书面记录、数字描述、技术文件、手册和报告等明确表达和交流的知识,是可以被进行编码和度量的、可由计算机处理的知识,是对隐性知识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概括。(参见Polyan M. The Tacit Dimension.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96.) 单雪韩:《改善知识共享的组织因素分析》,载《企业经济》2003年第1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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