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代主题,相信不久刑事和解将作为一项与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相并列的诉讼制度写入
刑事诉讼法。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被正确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那么,到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应该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应当是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首先,我国《
宪法》第
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惩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和解作为一项解决刑事问题的新型方式,其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双方保护。它对受害人经济赔偿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处理虽比较人性化,但最终还是一个法律实施的过程。因此,刑事和解也应当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将自己定位于一个法律监督者,切实履行好这个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