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方案表面上看起来与第二种方案具有较强的“家族相似”性(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概念)——都主张减少行政层次以期提高行政效率,似乎比较可行。但实际上,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管理体制遗风的影响——甚至直到今天我们也没有完全脱离该种体制,还依然处于改革的“深水区”,造成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生存环境狭小,先天不足,而且在后来的发展中又缺少完善的制度保障,故其能否很好地承担撤消街道办事处后而结余下来的工作,还须打个问号。因此,将街道办事处直接撤消后的真空由谁来填补的问题则还需要认真对待。这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存在着旨趣之别:后者还是由街道办事处在行使着城市基层的权能,而且一如前述,各地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很多已经事实上在充当着一级政府的角色,因此将其升级为一级政府后的工作职能的承接(甚至很多根本就不用承接,因为其已经是在承担着那些行政事务)应该会是比较稳妥的,一般不会出现大的城市管理的空白地带;而前者则需面对直接撤消街道办事处后的管理“空虚”问题——区政府如何能够及时有效地承接原来街道办事处的在规范层面的工作,第三部门又如何能够及时有效地接过本来不应由街道办所从事的非规范层面的工作?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否则,“我等到花儿也谢了”的局面也并非不可能发生。
第四种改革方案,鉴于一个国家的管理一般要求整齐、有序与划一,这样利于整个国家从宏观上对各地进行管理,更便于国内各城市之间各项工作的联合开展。倘若各个城市的机关设置、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队伍及管理约束机制等呈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似乎总不那么符合一个管理有序的国家的形象。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的城市管理也基本上都没有采用那种比较嘈杂混乱的管理体制。
三、结 语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究竟选择哪种方案,很可能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也正因为此,才会有众多的改革主张。依笔者陋见,重构后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也即“虚区实街”体制——似乎更能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使得城市管理的效能和城市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当然,即便是在这种体制下,依然要十分注意上级政府与街道政府之间的权限、职能的划分,街道政府与居民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的划分,同时还要理顺条与块之间的关系,要使城市管理体制能做到统而不死、活而不乱。倘能如此,则善莫大焉。
【注释】 参见周平:“街道办事处的定位:城市社区政治的一个根本问题”,《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
这种情形与现实中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出现的问题相类似。当初各地兴办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当地经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起初基本上是一个经济上的概念。然而,随着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发展,目前各地的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有从“经济区”演变为“行政区”的趋势,甚至时下很多高新区、开发区已然成为了独立的一级政府(在相应的区域内行使着区级政府的职权,设立有独立的法院、检察院等,只差没有一级人大了)——尽管在各地的高新区、开发区条例里面基本上都明确地规定其为市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关这些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刘松山:“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法学》2005年第5期;课题组:开发区是经济意义上的,还是法律意义上的?http://blue.fyfz.cn/blog/blue/,2006年5月1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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