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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以街道办事处为视角

  第三,不利于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发挥。该种体制的重心在于加强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权与地位,实现政府管理的重心下移。而居民自治的培育与发展则要求减少街道办的干预,为居民自治留下一个适宜的空间,因此二者间毫无疑问就存在着一种张力。加强街道办事处的权能,则必定要损害居民委员会自治的空间。现实中间的街道办事处与基层自治组织(含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严重背离法律规范,自然与此难以脱离干系。按照这种体制,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终将不复存在。
  第四,这种体制具有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的运作弊端非常突出,基层政府的职能和角色错位严重:一方面,传统的行政全能主义色彩十分严重,社会职能有限的政府仍在扮演无限政府的角色,越位包揽了许多不该管也难以管好的事务;而从反面来说,政府职能的缺位现象却也十分突出,如本该由政府直接承担的征兵、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职能却又不见基层政府的身影。这就使得政府在社区事务中同时扮演着政策的制定者、组织服务项目的提供者和问题的裁判者等多重相互矛盾的角色。[6]
  可见,“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严格说来是逾越了法律规范的界限、违背我国政治建设的原理的,因此大力提倡与宣传并不适宜。
  二、改革选择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一)几种改革方案
  正如前面所述,城市管理体制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从各种改革方案的主张及其实践可以看出,其基本上是围绕着街道办事处的“实”与“虚”两个维度展开。“实街”主张的是要健全街道对辖区的综合管理权,加强街道的独立管理职能,使街道成为城市行政体系的一级实体;“虚街”主张的则是强调城市第三部门建设和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发育,加强基层社会自治,使之逐步置换街道的行政权力。如果按照从“实”到“虚”的“光谱”排列,那么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如下:[7]
  一是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8]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规定设立街道权力机关(街道人大),由其产生街道政府,从而改变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市、区政府下辖的一级政府。
  二是重构后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9]在不改变我国城市两级政府设置的前提下,考虑到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区政府与广大居民“距离”比较远,行政幅度也过大,致使其联系不够紧密,为此对现有两级管理体制予以重构,即将现有的街道适当合并,扩大区域后设立一级政府,适当扩大其行政职能;而将现有的区政府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市政府负责指导、联系、监督各街道政府,适当减少其行政职能,即实行“虚区实街”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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