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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对策论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C)通过分配孩子时间(可得的固定时间),这变得与前述(A)段的“分钱”博弈相类似。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想要超过50|50,就没有合作的优势。减少的价值(比如监护时间)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例如,如果爸爸想要50|50而妈妈想在其中多占,妈妈不会因向法院起诉中而失去什么(比如,她在法院得到的最坏结果将可能是与50|50同样的方案;她不大可能得到比孩子爸爸请求份额更少的结果)。爸爸通过讨价还价得不到任何东西――他只可能通过就少于50|50的安排进行讨价还价而得到减少的价值。加入孩子抚养计算因素,你实际上可以从因孩子抚养的花费|储蓄进行诉讼的成本角度预测到一个双方当事人的收益安排。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做得比较诉讼或诉讼类型的谈判更好,双方很可能选取这一战略。
  (D)身体监护|安置是个复合博弈,这就是说,对每一个子博弈有不同份量(主观感受到的)收益。虽然收益被限定为与孩子“过夜”,在博弈中实际上还有若干不同的主观衡量的收益:
  复合博弈的剧情!
  (1)与孩子呆在一起的安置时间;
  (2)反过来说,失去与孩子呆在一起的安置时间的威胁;
  (3)孩子抚养的数量;
  (4)配偶的抚养条件;
  (5)财产条件(比如拥有自耕农场);
  (6)地位和自尊心:被认为是“主要”的父母;被看作一个好父母;如果某种意义是作为父母而具有的,一方失去他(她)生活中这种意义后的感受;被视为同样优良|重要的父母的愿望;诸如此类;
  (7)公平和社会连锁反应(比如性别平等)
  (8)权力(比如,课外活动的决策权;重新安置的条件);
  (9)竞争的自我意识――“我是个比你强的父母”;“我是和你同样优秀的父母”;等等。
  随着收益结构的复杂化,随着如此多的未知收益,甚至于对参与人而言,高度冲突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例证:参与人A(妈妈)想要至少66%的相聚时间。有种合理的可能性,按照这样的相聚时间,他和她都能维持原有家庭角色的空间,这种角色逐渐具有很大的意义,包括在作出有关孩子在学校、社会以及行为的决策方面拥有更大发言权。除此之外,参与人A将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自耕农场,并将通过抚养孩子得到充足收入以继续原先的舒适生活,而无需转而从事一个全职工作。这留出了更多的时间以为孩子提供高品质的父母关怀。然而在潜意识中,她可能还有其他的动机。她害怕将自己注意力从父母主要一方的角色上移开,因为这会提升她的不安全感。她也恐惧那些她所担心的社会评价,如果在失去丈夫之外,她甚至不能控制自己的孩子。她害怕自己的孩子最终会更亲近她的父亲,甚至更坏的情形是,孩子更亲近继母。参与人B(爸爸)想要一个同等的相聚时间。他已经满足于在家里充当父母中次要的角色,但是长时间根本不能看见孩子的想法占了上风。他知道50|50的相聚方案实际上减少了他抚养孩子的义务,甚至视之为衡量对方配偶抚养的因素。这使他有机会购置新房的机会,而不是仅仅租房,但如果只得到34%的相聚时间的话,他就会租房。他相信他在抚育孩子方面与那位母亲同样能干,甚至更能干一些。他还将此视为一个性别平等问题。他在潜意识里也有其他考虑,他对离婚犹豫不决,并将积极的父母角色看作维持与孩子母亲某种关系的方式。他自己的父亲也曾相当疏忽大意并缺少对他的物质和感情的关怀――他将自己对父爱的更多需求投射在自己孩子身上,假如他所做的低于父母双方义务的一半,他将无法承受这种负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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