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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对策论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博弈/对策论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方军


【关键词】博弈;家庭法;应用
【全文】
  内容
  A. 引言
  B. 标准式博弈与重复扩展式博弈
  C. 简单博弈与复合博弈
  D. 概要
  E. 结论
  
  引言
  博弈论简史。博弈论是数字的分支,它实际上产生于1940年至1950年之间,并由约翰•冯纽曼所创立。尽管起初该理论的大部分数学问题都专注于室内游戏,但其后又逐渐顾及人们之间战略互动的其他重要形式。例如,约翰•纳什发展出一种解的概念,由此预测宏观经济学领域的行为,他因为这一贡献而获得诺贝尔奖。博弈论也被理解为决策理论,因为与概率论关注机会相比较,博弈论更关注人们所作出的构成其追求结果的战略的一部分的决策。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将只提博弈论,虽然从任何一点来讲它都可以替代决策理论。
  博弈论涉及若干种数字科学的应用,包括概率、代数、微积分甚至几何。博弈论应用已经拓展到法律、军事行动、经济、社会变革、政治理论等领域,并且应用到婚姻法这样一个很小的方面。
  博弈论中的数学问题是复杂的,然而其基本原理并非如此。在这个简要的概述中,我们将致力于讨论这些原理。
  定义
  (A)什么是博弈[1]?
  1)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参与人,他们在战略上相互关联。所谓战略关联,意味着双方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包括构成一个博弈的下述条件。
  2)规则。必须有参与人严格遵守的规则。
  3)收益。在通常的博弈理论中,收益实际上称为效用(效益),但收益是一个更易理解的概念。作为博弈或者博弈的一部分(称为结)的结果,必须存在一个收益。我们在此不用报酬一词,因为一个收益可能不是一个报酬,但可能只是简单比令人厌恶的结局稍强一些。例如,一个罪犯承认一项较小的罪行不是争取某项报酬,而是更轻的处罚。
  4)每方参与人必须拥有有用的与决策有关的战略。假如参与人受制于机会或全无选择,就没有博弈可言。事实上,参与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和确定不同行动的旨趣,这些促成了博弈。
  (B)博弈的解的概念。这是博弈论的中心主题,这意味着博弈必有其解,至少在不同的结上是如此。即便无限重复博弈也有一个解。
  例证:标准式博弈:参与人A和参与人B打一局抽签牌。就一局牌而言,每位参与人将要作出若干决策(比方说,是否下赌、加注或出牌,赌多少,是否取另一张牌,余局是不是停止比继续下去更好,等等)。这个博弈的解不是胜者或收益,而是双方参与人采用的战略全景。例如,一个解可能是A打出绝妙的一局,他在所有关键点上都作出了正确的决策,把余局发挥到他(他)利益的极至,但他输了这一局。B可能犯了一些重大失误却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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