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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到案制度: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

  3、适用手段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
  适用留置时可采用强制力,这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侦查机关的权力,实践中留置也多用强制。 口头传唤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抓捕的强制性则是所有到案措施中最为剧烈的。
  口头传唤的强制性体现于其执行过程之中。其执行过程一般是:亮明身份,如果是身着警服,就不必出示警官证;口头要求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局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跟随警察来到公安局,如不配合则用戴手铐等强制方式将其带至公安局。但也有侦查人员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直接使用强制方式,如有侦查人员称如果犯罪嫌疑人嫌疑程度较高,一般会直接给其戴上手铐,将其强行带至公安局。对三个地区公安局的调查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现象:侦查人员普遍认为可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口头传唤。但在实际传唤时,侦查人员很少动用强制力,这是因为绝大部分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自觉地跟随侦查人员到达公安机关。这表明,由于以强制力作为后盾,口头传唤的效果较好。
  被计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案情重大,很可能逃跑甚至攻击侦查人员,因此抓捕的强制性程度更高,往往是突然袭击、直接使用武力。J区公安局一名侦查人员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他所在派出所实施抓捕的一般过程:首先要找到犯罪嫌疑人,途径包括录像、电话辨认或被害人辨认等。如果案件较小,一般去两、三个人;如果案件较为重大,可能会有刑大参与。事先要准备好防弹衣、枪械等,到达抓捕地点后,根据现场情况伺机进行。如果是小贼,两、三人上前一夹,将他带上车后再上手铐;如果是大案,就要下“重手”,直接放翻后戴上手铐。前一种情况下,要口头告知自己的身份或出示警官证,带上车后进行搜身;直接放翻带走的情况下,不一定都会亮明身份,搜身当场进行。将人抓回来后,案情如果不大就办理传唤,案情复杂情况下补办当场盘查和留置手续。其他受访人员所描述的情况与之大同小异。囿于各种因素,课题组无法直接对抓捕实施过程进行近距离观察。可以确定的是,由于武力强制的使用,被抓捕人员通常能够顺利归案。
  4、适用期限弹性较大
  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较长时间地羁押其人身,以满足讯问和查证的需要。在口头传唤到案后的期间方面,三个地区公安局大都有所限制。N县公安局两名派出所的侦查人员表示,口头传唤之后讯问时间一般在4-5个小时内;Y区刑警大队一名侦查人员介绍,刑大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不能超过8个小时;J区公安局两名基层侦查人员称,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在上述期间内,N县、Y区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以讯问为主,兼对口供情况进行查核;J区公安局的做法有所不同,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到案后,主要工作是办理传唤或留置审批手续,选择转为传唤或留置通常根据案情而定,如果案情简单、相关证据较充分的办理传唤,否则办理留置。访谈中,仅有Y区派出所两名侦查人员称,如果被传唤人员嫌疑程度较大,一般要通过讯问直至获得认罪口供,而不论口头传唤的期间有多长。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发现,在三个地区公安局,口头传唤的功能决定了传唤后到案期间的长短:其一是在N县、Y区公安局,口头传唤以查证保障功能为主,侦查人员利用口头传唤期间进行初步讯问和调查,这一期间总体不长。对于确实无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较快地恢复其人身自由,而对于经审查犯罪嫌疑更加突出的人员来说,很可能不足以确保获得申请刑拘必需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变更为传唤或留置的方式解决,因为前后期限累计之后,到案期间可以达到13小时以上。其二是在J区公安局,口头传唤以候审功能为主,即侦查人员通过短暂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逃跑,以满足法定到案措施审批所需时间。较前一功能适用下的到案期间,此一期间短暂得多。
  附属于抓捕的临时性羁押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侦查人员根据讯问和调查的需要决定羁押时间的长短。这种情况与口头传唤后的情形较为类似,区别在于,在抓捕之后,侦查机关缺乏对羁押时间的习惯性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之后可能会被长时间地限制自由。这种做法,在N县和Y区公安局反映较多。另一种是立即补办传唤或留置手续,通过传唤、留置的适用使到案期间的侦讯合法化。这种做法在J区公安局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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