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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人治化倾向思考

行政法治人治化倾向思考


方军


【关键词】行政;法治;人治;思考
【全文】
  一位在某市中级法院工作的大学同学来京出差,其间与在京工作的学友小聚,闲谈中提到一起行政案件:某个体户违反规定生育了第二胎,有关部门除了对其处以罚款,还不让他继续从事个体经营,于是这位个体户将该部门告上了法院。法院在审查时,认为被告按照国家规定只能对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能罚款,更无权干预原告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拟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市委某领导得知后,要求法院“慎重处理”,以免影响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后来法院只得作出了维持的判决。对此,这位法官感慨道,现在的行政案件,一旦涉及到国策或者重要领域,依法办事就很难。
  法官的话令我深思。不容否认,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法治建设作为构筑政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内容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然而更不应忽视的是,在行政法治建设进程当中,一些人治的观念和行为换上了法治的包装并大行其道,笔者称之为行政法治人治化的倾向。前面法官所提到的案例,只是这种现象的一种。反思我国二十多年的行政法治实践,人治化的弊端其实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比如:
  ——在对法的认识上,只看到法的工具性价值,忽视现代法作为全社会最高准则的规范价值,从而视法为官吏治民的一种手段,甚至法律手段只是与所谓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并列的一种备选工具(这种并列还意谓着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可以不受受法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只重视创制形式上的法,不注重法自身应有的民主性、科学性、合理性,导致立法活动的封闭性和立法过程的不透明,结果不少立法单纯成为某些行政机关扩张权力、寻求便利、追逐利益的渠道,无以体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很难避免缺乏公正性、合理性的恶法的出现。
  ——在行政执法方面,法律生效后往往还要靠上级机关层层动员、发文件才能实施,没有行政指令即便有定职责也不执法,有了行政指令就大搞“集中整治”、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不该管的也要管,不该罚的也要罚,执法活动缺乏应有的一致性和公正性,破坏了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性,加之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以违法养执法、以执法护违法,加剧了社会上的违法和失序现象。
  ——在行政权的监督方面,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党政干预比较严重,官官相护相当普遍,甚至在一些地方和领导的心目中,如果撤销了计划生育部门的违法行为,就是不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挑了公安部门的毛病,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于是监督的目的不是对权力的制约,更不是防止滥用导致公民权利的损害,而是协同执法部门执法、为执法部门充当护短遮丑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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