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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与理论问题研究

  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比如,北京市在各区、县一级设置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为区、县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其宣武区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后,200多人承担了原来由400多人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设立城建监察局,编制212人,较试点前精简人员41%。吉林省白城市设立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编制100名,比以前减少55人;吉林市设立城市管理监察署,编制5000人,比以前近千人的执法队伍减少了约50%。辽宁省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撤销了原来的18个独立执法单位,精减了14个监管合一单位的人员编制,执法人员由原来的1023人缩少到400人,减幅达61%;营口市在撤销原有5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基础上,设立城市管理综合局,执法人员由原有的123人缩减为74人,减少近40%。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和大队2000人,比试点前3000人减少减少33%;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检查局成立后,将原来的20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1支,总编制从562人减少到142人。其他几个城市的试点方案中,也拟大力精减机构、精减人员,在撤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同时,组建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狠抓队伍建设,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优良作风。国务院对各试点地方的有关批复中都强调: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5]同时,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也深刻认识到,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相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更广,执法权力更大,执法责任更重,执法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队伍,否则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正是基于这些认识,各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有关要求,下大力气狠抓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首先,把好选人、进人关。如大连、营口市对原有城市管理队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考试、考核,录用一批行政执法的骨干力量。广州市重点抓好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了一批得力的同志担任领导职务,增加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次,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不少试点城市都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作为执法人员上岗执法的前提条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学习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取得了明显效果。佳木斯市还将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每年都集中进行一至两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再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纪律建设。有的试点城市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特点创造出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有的试点城市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上级领导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聘请义务监督员,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天津市大港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还制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等近30项管理规定,做到制度建队、纪律管人,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四是,注重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不少试点城市制定了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不仅明确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和办法。比如,广州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综合执法考核制度》、《罚缴分离实施暂行规定》、《委托银行代收罚款操作规程》、《暂扣、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综合执法规范守则》等等。又如,辽宁省三个试点城市都分别制定了《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综合执法实施细则》或者《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和执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取得的成效
  尽管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时间还比较短,最早试点的北京市也只不过才经过三个年头,同时各试点城市还存在工作不平衡的一面,但是从总体上看,试点的成效无疑是十分显著的。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的问题,明显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从笔者在各试点城市进行调查的情况看,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过去在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几支执法队伍甚至是十几支、几十支执法队伍,试点后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的状况在局部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同时,执法人员总数比以往大大减少,执法力量更为集中、精干,减少了人浮于事的现象,减轻了财政的负担。从另一方面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人数虽然大幅度精简了,但是由于实现了“一队多能、一人多能”,执法力度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加强,执法效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进一步提高,初步显示了行政执法职能合理配置的积极效果。在不少试点城市,一些多年来都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试点之后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比如,北京市八个城区的城管监察大队上岗执法的第一年,就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共806000多起,比较好地解决了沿街私搭乱建、乱设摊点无照经营、出行难等人民群众多年来反映强但总是难以解决的老问题。同时,通过试点,实现了城市管理执法的经常化,改变了过去各部门分散执法时期的“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部门之间因责任不清而造成的执法推诿扯皮、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从国外一些国家的实践看,行政决策权与执法权、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往往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以保证权力之间适当的分离和制约。应当讲,这种模式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与此相比,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方面还存在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的问题。比如,一方面,在同一管理领域,从不同角度设置过多的行政主管部门,造成部门权力重叠交叉;另一方面,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的机制和传统,各个部门都习惯于“一条龙”管理,从立规矩(制定文件)到执行,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说了算,部门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结果自己违法审批,自己又去监督查处,无法从制度上解决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问题。社会上将这种权力设定和行使的不规范情况称之为“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初步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不仅加强了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也对管理权、审批权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制约监督作用。
  三是,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政府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这些年来,在城市管理领域,行政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复杂,行政管理的事项越来越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应地越来越高。但是,与此要求相比,原有的行政执法队伍状况普遍严重不相适应。许多城市设立的城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作风简单粗暴,有的甚至执法违法,欺压群众,目无法纪,给人民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针对这种状况,各试点城市通过大力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度等措施,在行政执法中做到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着力解决执法中的利益趋动问题,给人民群众以焕然一新的精神风貌,取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比如,深圳市罗湖区原有的城管执法队伍作风粗暴,动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打骂,社会反映比较差。行政执法检查局成立后,该局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明确提出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行政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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