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国务院在批准地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方案时,使用了综合执法的概念。国务院法制局1997年3月7日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标题就是《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2号)。受此影响,有的同志在具体工作中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混为一谈。实际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不能简单地等同。笔者认为,所谓综合执法,在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前,主要是指一些地方进行的联合执法或者委托执法的实践。这些实践都没有调整原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又将这些行政处罚权赋予另外一个部门。严格地讲,这些做法由于没有触动原有的多头执法的格局,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均保留了行政执法权,重复交叉的行政执法职能未能得到归并,分散于各部门的庞大执法队伍没有予以集中和精简,与此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所谓“综合执法”部门,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多头执法问题。这种“综合执法”模式,是与
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因此,如果与各部门分散执法的体制相对而言,借用综合执法的概念来描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可以的,但是从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来讲,更准确的提法还是国发[1996]1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是,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初期,试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城市管理以外的领域搞过试点。这是因为,尽管需要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并不局限于城市管理领域,但是考虑到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执法主体相应地比较多,在这一领域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取得经验,推进工作,因此,作为试点的第一阶段,选择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是适宜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做法也给某些部门的同志一种错觉,以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只能在城市管理领域试点,甚至把试点工作当作这个领域里某个职能部门的事。对此,需要指出,依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不论是城市管理领域还是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只要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就可以考虑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予以解决。这是因为,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宽,分工越来越细,而在提高效率、精简机构的趋势下,又要求合并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为了解决行政权扩展和行政管理效率本身的要求和冲突,必须对一些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市场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领域)实施综合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感到试点局限于城市管理领域,范围有些过窄,建议扩大试点领域的范围;有的城市已经着手研究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如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进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有关问题。笔者认为,这些建议和做法都是有道理的,试点事项只要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从法律上讲都应当允许。
四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复函中未规定是否涉及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转移问题。有些同志据此认为,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以保留或者继续行使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同志进而提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按照简易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误解。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说,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附属于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之后,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随之转移,不可分离。从试点工作方案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4]的规定看,这一结论是确定无疑的。同样,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既可以实施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又可以实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
(二)试点城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践
根据已经进行试点的十三个试点城市所反映的情况,从整体上看,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都是成功的,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当然,也有部分地方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一定的阻力和困难,广西南宁市甚至因为阻力过大导致试点工作迟迟未能开展,就连试点以前一度以综合执法名义进行的委托执法也陷入停顿之中。但是必须看到,这种部分成功或者不成功的情况,是试点本身在所难免的,不能因此否定试点的基本方向。总结试点取得成功的地方的经验,可以看出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做法。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试点地方的党政领导对试点工作真正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试点的结果是成功还是不够成功或者失败,关键在于有关地方领导是否重视。从实际情况看,凡是试点取得成功的地方,从要求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到试点城市的党委、政府,都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有的城市在向国务院上报要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请示前,党政领导班子就对如何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并为试点做好了组织、制度和物质上的准备。比如,佳木斯市政府为了做好试点工作方案,专门召集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并就有关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在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后,有关地方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试点工作,直接出面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在广州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广东省委副书记、广州市委书记黄华华就多次强调各级政府做好试点工作的“六个到位”(即:人员到位、授权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市政府为了确保这“六个到位”,确定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试点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市委、市政府还多次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作出明确的部署、动员和要求。青岛市政府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还特别邀请了山东省政府法制局领导担任副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青岛市政府法制局承办,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矛盾和难题。大连市、佳木斯市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都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试点工作,并确定常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主管这项工作。烟台市的试点方案虽然在2000年初才报经批准,但是烟台市委、市政府思想上高度重视,提出要把推行试点作为2000年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为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