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限制国民权利或者增加国民义务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规制既限制国民权利又增加国民义务,因而设定行政规制当然属于法律的权限。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详尽规定所有的具体事项,因此在实施法律时需要予以具体化的内容,则可以由政令、府令加以规定。政令经内阁法制局进行审查后,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府令则由省、府讨论通过。
除了中央一级的法律、政令、府令之外,日本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条例。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授权地方规制的事项,二是纯粹的地方性事务,比如条例对有关景观、卫生的管理事项,可以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不能做虚假广告;又如某些资格,如果只限于特定地区适用(相当于中国的藏医资格一类的情形),也可以由条例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法律、政令、府令以及地方条例属于不同位阶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政令和府令不得违反法律,而地方条例则不能违反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规定。
(三)日本行政规制的成因及其弊端
从日本行政规制形成的过程看,政府实施行政规制的理由,主要是为了安全、健康和经济的平稳发展。从经济性质的规制来看,政府往往担心外部经济环境的恶化,如果让国民、企业自由活动,就会给社会造成诸多问题,因此倾向于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各种规范。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由于消费者或者国民得不到足够的经济活动情报,政府也需要采取行政规制措施,以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此外,在听任自由竞争,就会只剩下一个最强的企业,造成自然垄断,从而导致国民在价格和其他方面得不到最佳服务的情况下,国家也要通过行政规制保护一些幼稚产业,使其发展起来。总的来看,实施行政规制是有其充分的必要性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和不变的行政规制措施,引发了新的问题。首先,政府机关越来越庞大,给国民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其次,行政规制给企业和国民自由的限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日本的行政规制改革进程
任何行政规制,自产生之日起就有利有弊,如果政府认为利大,就倾向于实行规制。但是一项行政规制,刚采取之时可能利大于弊,随着社会发展则可能弊大于利。由此,日本企业和国民又提出了改革行政规制的强烈呼声。政府方面也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规制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并考虑这种规制是否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一)改革的具体做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