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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WTO规则的国内行政法机制及其特点

  在联邦一级,行政法官的职位只在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置。在州一级,行政法官的设置则有两种不同模式,有的州在各行政部门分别设置行政法官职位,有的州则在州长之下设置行政法官的专门机构,统一审查各部门发生的行政案件,比如加利福尼亚州设置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就是行政法官的专门机构。目前已有25个州采取了设置专门机构的模式。在许多行政部门中,行政法官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制工作人员,不仅在行政裁决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还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并负责处理公众对规章提出的申诉事宜。
  三、美国借助国内行政法机制实施WTO规则的几个重要观念
  美国作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通过实施WTO规则以最大限度地争取美国的国家利益方面,除了得益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制度比较完善之外,还形成了一些十分重要的观念。这些观念,也是美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成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这主要包括:
  (一)把遵守WTO规则作为其国内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WTO的有关协议,是经过美国国会批准接受的,因此在法律地位上,WTO规则属于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全国最高法律的范畴。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和各州的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时,都负有遵守WTO规则的义务。
  在实施WTO规则方面,美国商务部是一个最为活跃的部门,它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通过国内法落实WTO规则。商务部之下设有一个办公室,专门管理有关WTO规则的事务。联邦各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中涉及到贸易内容的,要询问商务部的意见,以免违反WTO规则。
  从纵向分权的角度看,国际贸易不属于美国各州的管理权限,因此各州无权对有关WTO规则的事项进行立法或者采取行政措施,而只能管制州内工商业。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目前州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各州的立法违反WTO规则,美国商务部与各州经常进行协调,要求各州立法不能低于WTO规则的要求,但是允许各州在符合该规则的前提下,在经济政策方面有所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州制定了违反WTO规则的立法而又拒绝修改,联邦并不能直接撤销或者改变这项立法,而只能诉请法院裁定该项立法违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对州的影响受到了多大的限制。事实上,由于联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各州的许多经济管制活动甚至公益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联邦的支持和帮助,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各州都为了获得必需的资金来源而自觉竭力避免违反联邦的法律和政策。联邦通过经济手段对各州施加的影响,比起许多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命令与执行的关系,更加灵活有效。直至目前,美国各州违反联邦法律进而最终构成违反WTO规则的事例,相当罕见。
  (二)广泛听取美国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始终强调保护美国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早在构建WTO框架的过程中,美国就深入参与并发挥了重大影响。美国有关部门公开表示,WTO规则的许多内容都是美国制度和做法的翻版,这也是美国转化和实施WTO规则的便利条件。在这方面,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美国十分注重利用WTO规则和其国内法共有的透明度原则,听取政府机关、工商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协调有关政策,为美国企业和个人争得更多的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比如,在与有关国家进行入世谈判时,美国联邦贸易代表处和商务部等行政部门都要采取以下四个措施:一是与国会保持密切协商,就谈判方向达成共识;二是与各个行业的顾问委员会进行经常性的磋商,了解这些行业的要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包括该行业出口的敏感问题和难处);三是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向公众通报谈判的情况,收集公众意见;四是与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及时通报谈判进展情况,统一谈判的立场和策略。通过这些措施,美国借实施WTO规则的机会,按照国内工商业界的要求不断创造新的国际商业机会,力图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巩固其国内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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