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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WTO规则的国内行政法机制及其特点

  (三)注重立法的经济成本效益分析
  实施WTO规则,并不要求成员国完全避免对经济的干预,而是要求这种干预和管制措施更为合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靠立法者的理性和智慧完全是不可取的,为此美国行政立法越来越求助于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机制。美国联邦总统之下设立了专门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有500名工作人员,负责对联邦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和每年经济影响达1亿美元以上的规章进行审查。审查目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保规章制定时进行充分的经济成本效益分析,避免对社会和企业造成大的经济冲击;二是确保规章与总统确定的优先行政事项保持一致;三是确保规章出台后的执行成本保持在预算分配范围内,不致于对财政造成过重的负担。目前,约100个联邦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定后要报送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进行审查,每年报送审查的规章总数达600件左右。预算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与联邦有关行政部门和总统各办公室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同时将所收到的规章在互联网上公布,以便于公众向该办公室提出意见。公众可以要求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举行听证会,也可以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有关官员当面陈述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认为合理的,就向规章制定部门提出并进行协调,最终使各部门的政策保持一致,防止相互冲突。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对规章进行审查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要求对各部门对所制定的规章进行经济成本效益分析,以保证规章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管理与预算办公室1996年发布的《根据12866号行政命令的联邦规章经济分析》,拟在规章中规定的各种行政管制行为,事先都必须对其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拟采取的行政管制行为的必要性。规章制定部门必须论证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构成“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如果不构成市场失灵,必须分析是否存在需要行政干预的强有力的公共利益。同时,还要论证规章所反映的问题不能通过司法机制、反托拉斯法、补贴、收费等机制,或者修改现有的行政管制立法,或者由州进行管制而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可供选择的不同管制方法各自的不同成本、效益。规章制定部门必须提出所有可能采取的潜在管制手段和其他措施,并进行成本绩效分析,重点评估和比较不同手段在同样的成本支出条件下可以达到的不同效果。三是,对拟采取的管制手段本身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规章制定部门首先要提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所采用的标准和各类数据、论据,包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无法用金钱计算的成本与效益、对分配和社会公正的影响等。进行成本评估时,要确定谁是受规章影响的对象以及其其数量、类型(如大企业、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家庭、州或者地方政府),计算因为行政管制而使用资源的机会成本和失去的利益(如受管制对象的边际守法成本、不同对象的边际成本比较、执法监督的边际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成本)。进行效益评估时,主要考虑公共健康和安全(如慢性病、传染病的减少)、职业健康和安全(如噪声降低)、环境和资源保护、经济和管理效率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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