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纵向分权,即联邦与州的分权。联邦与州各自的权力由联邦
宪法加以规定。从理论上讲,美国联邦权力由各州通过联邦
宪法让予,因此联邦与州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是:(1)联邦行使联邦
宪法逐项列举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是维持一个政治上和经济上统一的国家所必须的,主要包括:征税;以国家名义借款;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铸造货币,确定度量衡标准,惩治伪造货币行为;建立邮政局并修建邮政道路;保障专利;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建立军队,对外宣战,征用民兵;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接纳新州;提出联邦
宪法修正案。(2)
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又没有禁止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各州保留的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州
宪法;管理州内工商业、道路、教育、卫生;批准联邦
宪法修正案,组织选举;建立地方政府并监督其运作;审理民、刑事案件。按照纵向分权的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只能在联邦享有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不得染指州享有的权力;各州行政机构也只能在州享有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不得侵犯联邦权力。
除了在联邦和州之间以及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明确分权外,为了确保美国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维护市场和市场规则的统一,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美国联邦
宪法还确立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禁止联邦和州行使的权力,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不能制定与全国统一税率不一致的间接税率;不能赋予任何州特殊优惠;未经州同意,不得改变各州的疆界;不能降低新加入的州的地位;不得恢复奴隶制;不得通过否定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禁止州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不得铸造货币、对外缔结条约;不得否定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不得违反联邦
宪法或者阻挠联邦
宪法的实施;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等差别被剥夺选举权;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和其他州输入的货物征税;不得恢复奴隶制;不得通过否定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或者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了国民的独立、平等以及经济的自由流转,从而为市场经济机制提供了最基本的要素。二是,规定联邦
宪法和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是美国全国的最高法律,包括各州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受这些法律的约束。确认联邦法律(包括联邦行政立法)优先,同时强调法官对联邦法律的高度服从,事实上防止了各州在市场干预和经济管理方面各行其是、另搞一套的可能性,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