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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方军


【关键词】行政诉讼 立法  完善
【全文】
  本文所论及的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是指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考虑到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现行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还有最高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比较系统的有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个司法解释已被1999年11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考虑到这类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本文也将其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
   实事求是地说,行政诉讼法的公布,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它首先打破了此前行政权任意专断、为所欲为的局面,确立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正是从这部法律开始,国家不断启动了其他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活动的法制建设,比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先后出台,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乃至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即将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有的正由不同方面积极酝酿。同时,也正是从这部法律开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了比较充分的对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权利,根本改变了此前行政相对人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和服从行政指令的局面,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事实上处在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各自的权利(力)义务(责任)的平衡有了实现的制度平台,也使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了一个落实的可行途径。再观察十几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行所取得的直接和间接的成果,可以说,无论是怎样来评价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步意义,无疑都是不过分的。但是,另一方面,说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成效,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完美无缺,相反其中还有相当多的缺陷,制约了这一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择其若干突出的不足之处而逐一阐述,同时一并提出完善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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