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法的立法限制
德国法中对责任范围所持的谨慎态度,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便已表露出来。著名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曾经写道:“在非合同关系领域,如果一个人既可因故意、也可因重大过失受到起诉,这将把世界引向何方?一句不在意的话、一次传言、一条错误的信息或者糟糕的建议、草率的判断、推荐不称职的保姆、回答旅行者时间和地点等等,这一切如果出于重大过失,就将使其为引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诚信。这样一个责任扩张的过程,将是商业和社会交往的真实噩梦,自由的交流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最无辜的话语也将成为可怕的诱饵!”[13]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14]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第823条第1款确立了的列举式保护的一般条款,它通过明确划定权利保护的范围的方式将纯粹经济损失清晰地置于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第823条第2款规定一个人违反了保护他人之法律负有赔偿义务,虽然该款没有明确限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其着眼在于成文法之规定,而不在于损失的性质,其目的在于补充第一款权利列举之不足,在实践中也难以成为认许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第826条规定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应予赔偿,是着眼于善良风俗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行为人的责任。因此,虽然依据第823条第2款以及第826条的规定,有些纯粹经济损失在实际上获得法律救济,但其获得救济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它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是因为它违反了保护他人之法律的规定或者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利益。[15]
德国法中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拘谨立场,未能因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针对立法的限制,德国司法实践发挥了其足够的创造性,法官们通过扩张合同责任的适用领域,来间接地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16]“在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时,德国比其他国家更广泛地利用了合同救济。扩大
合同法作用的原因可能是两方面的:一方面,除了允许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竞合规则以外,侵权法被认为在保护需要法律救济的所有经济利益方面过于薄弱和狭窄。另一方面,对那些担心打开侵权诉讼闸门的人而言,
合同法请求权似乎是相对安全的道路,因为显然在违约情势里发生无限损害的危险较少。”[17]德国法通过引入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合同相对方之外的人纳入了合同保护的范围之列,由此开辟了通过合同救济来救济纯粹经济损失的道路。德国的这一司法实践再次表明,法律技术必须服从于法律价值,当法律价值因法律技术的限制受到阻碍时,必然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技术来实现对该法律价值的保护。
(二)英国法的案例
英国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得以确立下来的。这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判例分别是Spartan Steel and Alloys Ltd. v. Martin & Co. Ltd.案[18]和Hedley Byrne & Co. v. Heller & Partners Ltd案[19]。
长期以来,英国法在传统普通法里就确立了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规则。这一规则在Spartan Steel and Alloys Ltd. v. Martin & Co. Ltd.案得以明确阐述。该案中,原告Spartan Steel and Alloys Ltd.公司是个金属加工厂,被告Martin & Co. Ltd.公司在附近道路施工时不慎切断了电缆,导致原告的工厂因停电而停工。法院认为,原告工厂里正在加工的金属属于可获赔偿的损失,因为它们是原告被实际受到损害的财产,该等金属的价值及其预期利润都在赔偿之列;但原告工厂其它的损失,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因为它们不与原告所受财产损害相关。在该案的审理法官丹宁勋爵看来,损害最好留于其发生之处,而不是将之集中于被告;如果损害较小,它们很容易被受害人自己所承受;如果损害很严重,受害人自己应该申报保险来防范风险,否则,“如果允许针对此类特定危险的纯粹经济损失请求权,类似的请求将永无止境。其中一些将是真实的,而另一些则被夸大或者虚构。”[20]
Spartan Steel and Alloys Ltd. v. Martin & Co. Ltd.案所阐明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规则,同样因社会情景的需要而必须软化。在Hedley Byrne & Co. v. Heller & Partners Ltd案中,法官通过对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确认,认许了纯粹经济损失例外赔偿的原则。该案中,原告Hedley Byrne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它为Easipower公司进行广告代理,为确认Easipower公司的信用,它向该公司的开户银行Heller & Partners Ltd去函要求查询其信用程度。Heller & Partners Ltd在回函中确认Easipower公司的商业信用良好,但同时明确申明其对此不承担责任。后来,原告发现Easipower公司被清算,他因此起诉公司的开户银行,要求银行因其出具之函内容虚假承担责任。法官在审理时认为,银行已经申明自己不承担责任,所以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银行未做此等申明,则其需就此承担责任。在本案里,原告和被告并无合同关系,其财产也并未因被告的行为的受到侵害,但却发生了金钱上的不利益,因此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此案判决一出,便被视为对纯粹经济损失例外赔偿原则的确认,而其基础则在于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
对于英国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例外,有学者做了比较精要的总结:“只有通过对Hedley Byrne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才可以获得对法律全面而一致的了解。这里所采纳的立场认为,存在的不是单一原则,而是一系列建立于特殊关系这一核心概念基础上的原则。这些原则产生了保护他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注意义务。第一类关系是Hedley Byrne所例示的关系类型,即被告对原告自愿地自担义务,由此形成了直接信赖关系;第二、被告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由此形成间接信赖关系;第三类关系中,被告未能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引致了原告的损失,但原告的行为本来就未基于该等信赖做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