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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技术工具的纯粹经济损失

  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虽然是法律的抽象,但它来源于社会生活事实。对纯粹经济损失各种事实样态的类型化,有利于更深入地了解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损害赔偿法上的意义。
  (一)反射损失(ricochet loss)
  顾名思义,反射损失是基于此前的损失进而反射发生的损失。具体而言,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受害人因该第三人之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害。典型的例证如前面提到的电缆案件和演员受伤案件。反射损失也可因受害人主观意志的介入与否区分为两类。第一类反射损失中,只要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则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即告发生,受害人的主观意志不参与其中。例如,A和B订立租赁合同,后因合同标的物被C破坏而无法利用,B因此无法获得本可通过租赁合同标的物而获取的利益。该等利益即为不掺杂受害人主观意志的反射损失。第二类反射损失中,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受害人的反射损失,而需由受害人的主观意志做出特定决定后方可发生。例如,丈夫因交通肇事受到人身伤害,妻子为照顾丈夫而放弃工作。妻子因放弃工作而失去的损失,是反射损失,但其是否发生则仍有赖于妻子的主观意志。区分这两类损失的必要性在于判断损失是否可获赔时,需判断该等主观意志的决定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了社会通常所认可的价值观。
  (二)转移损失(transferred loss)
  在反射损失类型中,初始受害人和次级受害人都发生了损失。而转移损失则是指基于法定或者约定原因,原本应由初始受害人承担的损失被转移至次级受害人承担。由于次级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未受到直接的侵害,其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例如,根据一项国际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交至运输货物的船舶后,其风险转由买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所有权却仍保留为卖方所有。如果运输途中,货物因被告不法行为而灭失,虽然受到侵害的是卖方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要承担损失的则是尚不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买方。这种情形下,买方遭受的损失从卖方转移而来,属纯粹经济损失。再例如,A公司的雇员因被告的人身侵害而在三个月里失去了工作能力,但根据雇佣合同或者劳动法,A公司仍需向雇员支付工资。A公司因此失去的劳动力价值属于其纯粹经济损失,它由雇员的损失转移而来,同样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转移损失的典型特征在于损失的发生和金额是确定,它不涉及到宽泛无边的责任范围。
  (三)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损失
  这类损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果道路交通因交通肇事而堵塞,很多人的事务将被迫停下来、汽油的花费将增加、合同将无法签订、会议将无法召开、交易将无法履行。如果公共场所因传染疾病的威胁而被迫关闭,同样很多人将因此发生金钱上的不利益。这类损失与反射损失有些类似,但它在两个方面不同于反射损失。第一,本类损失的初始受害人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代表公民利益的市政机关或者特定公法人;第二,本类损失的影响范围一般比反射损失的范围要广,如果将该等损失置于可赔偿的范围,则会引发无数诉讼。因此,本类损失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主要理由。
  (四)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有些情形下,受害人由于信赖他人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而采取了某种行动,后因为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准确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如果发布信息披露内容的人与受害人间并无合同关系,其信息披露内容本不是提供给受害人使用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因非基于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而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例如,应公司要求,审计事务所提供了该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基于该公开发布的审计报告进行投资,此后该审计报告被揭露为虚假,受害人的投资发生损失。此类情形的基本特征在于,初始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能并未发生实际的损失,而次级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未受到侵害,发生的只是次级受害人金钱上的不利益。类似的情况如银行对特定机构的错误评级可能误导受害人的决策。
  (五)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与前面对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不同,在有些情形中当事人可能因对专业人士所提供服务之信任而遭受损失。例如,父亲临终前委托律师起草遗嘱,但因律师未尽职责导致遗嘱无效,进而子女的财产继承受到了严重阻碍。再如,潜在的雇主在招聘雇员时要求雇员提供以前工作单位的推荐信,该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尽责弄错了推荐对象,进而在推荐信中贬低了雇员的工作能力。雇员因此未能获得工作机会。在这两种情形中,受害人都因对特定专业服务或者建议的信赖而发生了损失。虽然专业服务或者建议的相对方并不是受害人,但他却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不利益,该等不利益同属纯粹经济损失。
  从这些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讨论可以看出,社会生活的重叠交错导致了损害发生的事实样态多元。每一事实样态都涉及到不同当事人的价值立场,通过将该等样态归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框架,我们获得了对其进行评判的一个平台。
  三、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技术意义
  前面已经提到,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其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偿的原则。对这项一般不赔偿原则的理论依据,学界多有讨论。实际上,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提出与其一般不赔偿的原则是同一硬币的两面。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将其名下之各类型的损害置于赔偿范围之外,具有其技术工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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