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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技术工具的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受害人,虽然在大多数情形下是、但并不必然是前面例举的次级受害人,而也可能是初始受害人。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仅仅在于损失的发生不与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相关联。因此,如果工厂因停电而停工,工厂主的财产或者人身没有受到侵害,但其停工所引致的不利益则仍属纯粹经济损失。再如,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奶牛走失,政府为此关闭贸易市场,其它奶牛农场主因不能交易而发生的损失为初始受害人的损失,它同样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对不同主体间财产和人身权利集合的人为截取,这种人为切断的意义就在于其试图将此类损害纳入一般不予赔偿的范围。因此,截取是与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偿的规则相联系的。其深层的理据在于,如果损失的发生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那么这种损失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是难以预料、难以控制,对此予以赔偿则可能过度限制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阻碍社会生活的自如运行。这一理据,既根基于对“不特定时间、不特定人员之不特定数量之责任”[8]的担心,也根基于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与生活安宁间的权衡。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既是一个由法律学者为了因应法律实践需要而拟制的技术概念,也是历史传统中形成的概念。它的技术精确性往往因历史传统的影响而被模糊化。前述冯•巴尔所称的另一流派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这一概念比瑞典法的表述更为抽象,也更为含糊。它直接来源于《德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三分法。在德国法看来,除了第823条所包含的绝对权利、制定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善良风俗所需保障的利益,其它的损失不在其保护范围。在这种因列举而形成的界限之外,便产生了“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在这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截取是基于法律传统或者法律现实的截取,是对损害本身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排除或者纳入,而不再是瑞典法所阐释的对主体间不同损失的事实区分。笔者认为,瑞典法的表述更能清楚地展示纯粹经济损失的事实特征,而德国法的表述则仅仅是德国制定法的现状反映,它虽然表明了那些不与权利或者法益受侵害相联系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却没有明确反映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的损失。换言之,在事实层面,一项“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也可能仍然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也仍然可能是纯粹经济损失。
  第四,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上的损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该等损失可以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的不确定,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其范围常常超出预期。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道路阻塞,有人因此误了飞机、错过了商务谈判、医院急救。诸如此类事件可能层出不穷,对其潜在损害的计算也就难以实现。
  (三)纯粹经济损失与相关损失的关系
  损害赔偿法中的损害按其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特定损害的多种样态。对这些样态的深入分析,有助于辨别损害的发生环节,也有助于从法律上判断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纯粹经济损失是基于其是否与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来做出辨别的。这里,尤其有必要对它与间接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关系进行讨论,以进一步清楚地认识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意义所在。
  1、纯粹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consequential loss)
  间接经济损失又被称为继发(嗣后)经济损失,其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发生于初始经济损失之后,与初始经济损失间存在财产和人身权利上的联系性。“若是一种经济损失与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的侵害发生联系(假设所有其他责任要件都已得到满足),那么这种损失就是间接经济损失,从而整个损害都毫无疑问属于可获赔的范围。”[9]由此可见,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失是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如果受害人存在初始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那么此后发生的损失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反之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这里,基本的着眼点仍然是主体的截取,每一个主体被视为一个单独的财产集合,它们并不互相联系。只有同一财产集合内的损害,才可以被视为间接经济损失。一般而言,间接经济损失属于可获赔范围的损失。因此,“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并不是在种类和原则上有差异,而是因为它们各自赖于发生的情形以及被加之于其各自可获赔与否上的技术性限制,才彼此区分开来。”[10]例如,工厂因停电导致机器受损,进而停工。该案例里,由于机器受损和停工损失均属工厂主的同一财产集合,工厂主的停工损失系因其机器受损所发生的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而言将获得赔偿。而假设工厂停电并未导致机器受损,但由于停电持续时间长而发生停工损失,此种情形下工厂主的财产并未受到侵害,其损失为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通常即被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能获得赔偿。由这两个例证可以看出,间接经济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有时十分微妙,其区分所带来的后果有时看起来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如前所述,虽然法律概念在其边缘地带显得模糊而不合情理,但法律概念的核心区域却仍不失其完全的独立性。
  2、纯粹经济损失与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是相对于实际损失的概念,它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典型的预期损失如因合同无法缔结而失去的预期利润。就纯粹经济损失而眼,它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能是预期损失。例如,受害人因信赖被告向第三人提供的分析报告而做了某项投资,此后事实表明该分析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受害人的该项投资发生了损失,未能获得预期收益。在此种情形,受害人的损失为实际损失,但因受害人自身的财产或者人身并未受到原告的侵害,该损失同样为纯粹经济损失。再例如,艺术团的演员因被告的人身伤害而无法参加预定的演出,演出不得不取消。艺术团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其本可预期的利益,该损失为预期损失。同时,因被告并未直接侵害艺术团的财产,该等预期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因此,纯粹经济损失的计算仍然有必要区分为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计算,前者的计算可以基于实际情形得出,而后者则因需基于预期可得利益的可能性大小得出。预期损失的价值总是要小于实际损失的价值,因为预期损失的价值的实现只是一种可能性,其是否可能实现仍然取决于多种因素。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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