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技术工具的纯粹经济损失
张新宝;张小义
【全文】
现代社会里,人际交往日益复杂,各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彼此相连。法律作为调整生活事实的工具,为因应社会生活事实之繁复变动,也相应产生出特定的法律概念工具,以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pecuniary loss,reiner Vermögensschaden)即为现代侵权责任法实践所产生的一个法律技术工具。域外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如火如荼,[1]与其在我国仍属寂寂无闻的研究限制恰成对比。[2]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反映了境内、外法学思维的差异,也反映了境内、外社会生活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本文拟从法律技术工具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实践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学术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但典型的实例有助于对概念内涵的真切把握,也有助于提供理解概念的门径。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直观了解来源于诸如电缆案件这样为人所知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例。该案中,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者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则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见的明文规范。而冯•巴尔则提出:“对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各国规定一直都有很大区别,但从中仍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3]但在另一些学者看来,“纯粹经济损失”一词从来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也许最简单的原因就在于许多法律制度要么不认可这一范畴,要么不认同它是一种损害赔偿的独立形式。然而,在诸如德国法和普通法系等承认这一概念的情形下,它看起来是和无责任规则联系在一起,从而很可能找到对它的定义。”[4]
前述制定法的定义以及学者的意见,如果仅从字面而言,无疑将使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感到模糊。只有了解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产生的知识背景,才能理解瑞典法中“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究竟该作何解、冯•巴尔所指出的两种流派由何而来、另一些学者对概念感到不确定的原因何在。
侵权法中的损害,具有事实和法律的特征。事实损害即为不法行为所产生之事实上的不利益,法律损害则是法律上所认许之可获赔偿的事实损害。一般而言,万物相连,一个行为可以牵扯起无数后果,事实损害的边界可以蔓延无际,而法律损害则必须止于当止之处。为确立这一“当止”的标准,因此也造成许多法律学者念兹在兹的主要课题。[5]对界限的探寻,既有法律技术的意义,也涵摄法律价值的判断。现代侵权法对可获赔偿损害之界限的探寻,殊值注意的当有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通过判断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密切来确定损害是否属法律上可赔偿之范围,由此在各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发展出各种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和因果关系判断理论。这些判断方法和判断理论,通过吸收法律技术传统和法律政策考量因素,来达致利益相互冲突之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均衡。典型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如德国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美国法中的可预见性理论。[6]寻找损害之界限的另一个方向则是通过对损害类型的界定,来确立某项损害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与因果关系判断理论着眼于行为和损害间的事实或者法律联系不同,损害类型的确立在本质上是一种概念式的努力。它试图将某项具有共同特征的损害确立在一个概念下,并将该概念所纳入的各损害确认为应当或者不应获得赔偿。纯粹经济损失正是这一努力方向下的产物。它是法律学者为确立损害之界限而将某些损害归之于其名下的概念工具。
如前面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引文所述,纯粹经济损失与三个主要的因素相关联。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第二,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能被理解为“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可获得赔偿。基于这三个因素,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纯粹经济损失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包括不同的范围。这一歧异的存在,其根源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本身存在一定模糊。但概念总是有其核心地带,正是核心领域的法律特征将不同情形的损害纳入了同一范畴。
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它不涉及对特定当事人特定权利的侵害,也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利益的侵害。但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任何一种实际上范围无限的利益都以几乎无限多样的方式互相连接着。’”[7]一种损失不与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只能是概念上的截取,而不可能是现实世界的实际状况。父亲去世,子女因此失去抚养费的来源;丈夫受伤,妻子为看护而失去自己的工作。此类情形下,子女和妻子的损失,在事实层面仍然来源于初始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显然,这里所切断的是各个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或者人身联系。也就是说,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之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因此,虽然父亲的人身受损害,子女因此发生损失,但该损失不因子女的人身受损所致,在此意义上它是“纯粹的”金钱上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