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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邱晓华案看我国反腐中的法律软肋

  法律软肋之二:礼金属民间的赠与,贿赂限于财货,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天然的攻守同盟,还有,法律的“主人”是政治。官员也是人,官员也有人情朋友和礼尚往来之事,只要我高兴或朋友有困难有需要,我就可以把我自己的钱给他,原给多少就给多少,你管得着吗?你控方(检察机关)说我们在搞行贿受贿,你拿出证据来,你说他为我谋取了什么利益?罪行法定!你们好好地去看看《刑法》法条,你控方不能证明他给了我谋取利益,也就是报道中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并不典型。”就不能认定受贿成立,因此,我也不构成行贿。至于,邱“泡”过多个女人,而且还在境外涉及色情活动,“泡出国(边)境,走向世界”。这个问题是人性的问题和人生乐趣的问题。共产党也要同女人“睡觉”,不“睡觉”,小共产党哪里来啊?共产党不谈享受打江山干吗?发展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干吗?我们的宪法不是也说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吗,“睡觉”是文化,是色情文化,色情文化也是文化啊,谁能说色情文化不是文化呢?!中国有句很有名的古话叫:“食、色,性也!”,就是吃饭、男女交欢是人的基本天性。所以,法律不应当惩罚人干的符合天性的事情。笔者发现,果然我国检察机关没有起诉邱晓华受贿罪,没有起诉,当然就不会有后面的定罪量刑,这就是“程序牵制”,没有花,哪有果?送钱的人只要一口咬定“钱是礼金,邱没有为我谋利”,检察机关(即受贿案的案件侦察机关)就会拿他们没辙,因为,送钱人都相信邱是个聪明人,不会去干伤害自己和朋友的事,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合犯,一边成立,另一边也成立,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好对方,伤害、揭露对方就是伤害、揭露自己,行贿和受贿就是一条线上的系着两只蚂蚱,解开一只或把线弄断双方才能自由。这里博弈理论中“囚徒困境”的情形并不存在,行贿人和受贿人自然而然知道他们是易守难攻的天然的攻守同盟。笔者还发现,我国的检察机关也没有起诉他“泡”妞,只起诉他包“二奶”。不管这些妞是别人送的、自己要的还是妞妞们自愿投怀送抱的,我们的公诉机关一律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贿赂者,财货也。女人非财货,所以,就算送女人也不能以贿赂罪治之。战国和秦代有个大商人吕不韦习惯送美女给官员,当时也不治罪。现在同样有不少商人送女人给官员以谋求便利和好处,但也没有一个官员因为收了“性服务”而被判受贿罪的。让“性”也加进贿赂标的物当中去,哪不是等于剥夺官员“性”趣爱好吗?法律是官员们(统治阶级)制定的,同时又是官员们(政府官员是官,警官是官,检察官是官,法官也是官)执行的,他们怎么会自己去剥夺自己喜欢的东西呢?因此,要推进性贿赂犯罪的立法很难,要推进性贿赂犯罪的执法可能更难。弄不好就变成通奸了。邱就是个例子。这邱晓华也是哪根线搭错了,有牛奶喝就行了,干吗辛苦去养头奶牛呢?!怎么连这个道理也不懂呢。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你多要了女人,就占了别人的指标,更何况现在中国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少男多,性别生态环境已经非常恶劣,竞争异常激烈。你这么干,很容易引起公愤啊。要知道,众怒难犯啊。你倒好,与一个上海女记者公然地以夫妻名义相称,出双入对,肆无忌惮,目中无人。就连狗被逼急了也会跳墙,你家里的老婆、孩子被逼急了也肯定会有意见的,多股势力合围,里应外合,不倒才怪呢。最后,笔者以为,弱化受贿、强化包“二奶”有当局政治上的考虑,当局很可能就是要让邱做一只“鸡”来杀给那些正准备生活中腐败“猴们”看的,当局当然很清楚地知道官员生活上的腐败必然导致其工作上的腐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吗,养一头漂亮的“奶牛”成本常常是很高的,“奶牛”下了“牛仔”费用会更高就更不用说啦。有人说,在中国,“讲政治”常常优先于“讲法律”,“讲法律”常常要让道于“讲政治”,除非“政治”与“法律”的意见一致时排名不分先后。不知你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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