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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五)三个不同的所有权形式
  除了上述三个用益物权之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所有权制度的特色。即使在各国物权法都要规定的所有权制度中,《物权法》也突出了自己的特色,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对此,尽管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曾经强烈建议不要规定所有权的这种区别,以防止在不同的所有权形式之间设立藩篱,阻碍物权流转,侵害私人所有权。但《物权法》在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之后,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能够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因此,三个所有权形式的规定就成为了我国物权法的一个鲜明特色。
  三、《物权法》规定与众不同的物权规则也具有中国特色
  《物权法》还创造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规则,这也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这样的规则较多,我仅举几例作为说明。
  关于善意取得,各国物权法一般规定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但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不仅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这样的规则来源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样的司法解释是成功的,我曾经写过文章说明这一司法解释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价值。 把这样的规则写进《物权法》,尽管缺少立法例的支持,但却是完全有把握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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