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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杨立新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已经高票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我们这些参加起草《物权法》的专家感到由衷地高兴。经过14年的艰辛努力,我们看到的是一部崭新的,充满了浓烈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前段时间,有人曾经指责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是照抄照搬西方国家民法物权法的法律草案,真的是毫无道理的。我就想就《物权法》的这一特点,说说它的鲜明中国特色。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物权法》的本身就是中国特色
  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而且这部法律的名称就叫做《物权法》,这本身就是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据我所知,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且把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几乎是没有的。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规定物权法,法国法系称之为财产法,德国法系称之为物权法。在德国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中,物权法都放在民法典中,作为其分则的一编,被冠以“物权编”或者“物权篇”的名称。英美法系有财产法的法律部门,规定财产权利,但与大陆法系不仅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而且在具体的权利类型和具体规则上也存在原则的区别。在以往的立法例中,几乎没有看到一部专门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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