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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之序言

《法律与宗教》之序言


伯尔曼


【全文】
  中译本序
  本书据1971年我在波斯顿大学所作的一系列公开演讲整理而成。这些演讲基本上照原样付印,连同—个短小的导言、跋和一些注释。
  作者系比较法和国际法、法律史以及法哲学诸领域的教师和作家。不过,本书是写给一般读者.尤其是写给所有希望了解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与其道德、理性、精神信仰和希冀之间相互关系的人的。
  我非常高兴而且荣幸地将此书呈献于中国的读者。同时,我又担心,要将此书的要意传达于中国人民,可能要比让美国人了解它们更困难些。
  今天大多数美国人——与他们的祖辈和曾祖辈相比——都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种互不相关的东西。他们为法律和宗教下了偏狭的定义: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订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然而,美国的法律制度,也象许多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意欲保护且促进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价值(“正义”),而不仅仅是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组织(“秩序”);而流行于美国的信仰体系,也象许多其他国家中流行的信仰体系一样,想要引领和指导支配着美国的法律制度。本书试图向美国人提示法律与宗教更宽泛且更深一层的意蕴。虽然在我们的公开论说中,这些东西已不再时兴。但是在美国人的生活深处.它们依然存在。
  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回忆一下首次举行这些演讲的1971年,并且多少回顾一下本书出版的1974年所发生的事情.可能也是有益的。当时,许多美国人,包括很大—部分青年人,部分地由于传统的制度化组织与新的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信仰与希冀之间的剧烈冲突,正经历着一场巨大骚动。这些演讲、以及实际上本书都是针对那些冲突而发,并且试图为解决那些冲突提供理论基础。
  我在最后一讲中指出,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将出现历史上前所未有过的全人类共同体。虽然此过程将是缓慢的,痛苦的。法律与宗教,就这些术语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在实现此种世界备民族“沟通”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将此视为所有国家未来几代人的重要使命。
         哈罗德·J·伯尔曼
         浸沙文雅岛.乌萨诸塞
         1987年7月1日
  原序
  本书由笔者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Lowell Lectures on Theology)所作的演讲组成。这些演讲,连同一个短小的导言、跋和一些注释,基小上按它们宣讲的原样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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