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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之重构——以社会和谐为视角的反思

  最后一个问题,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该追求“自治”——即程序自治,在理论上,这种程序自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保障。如果要视和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这必然使程序系统呈现一定的开放性。因为,案件的解决需要引入法律程序之外的价值因素与利益,需要其他社会机构的协助。
  由此看来,和谐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不能简单的将公正、效率与和谐加减法式的相加,它还需要一种价值整合。否则,无法解决程序的自治与开放之间的紧张关系。这需要在根本意义上实现诉讼程序的“反思均衡”。
  
【注释】  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222-224页,
这种价值目标的设定,讲究严格规则下的治理,确保了充分的程序公正。但由于严格的依法而治,往往会产生实质的非正义与结果的不妥当,同时由于司法程序以手头的案件为服务对象,很少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模式或制度惯例,对一些违反规则的行为的防范很难发挥作用,也难以避免有组织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对此,有学者曾作过论证,对于“证据排除规则”这样一种显然是意图改变法律实施行为的形式的设计,对于有计划地规避宪法准则也好像未曾有过什么影响。(Studying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Search and Seizur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70,p665.
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272页。
《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405页。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上的和谐作了界定,乃“同意、一致、协定、协议”之意。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 WestGroup, 2000. p722.
参见 H L A Hart, 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8)p6.
Andrew Sanders & Richard Young, Criminal Justice, second edition, Butterworths,2000.p4.
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45页。 
  申言之,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联系的视角出发,重新考虑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范围。在民事责任方面,考虑的问题是:关于不法行为制度的目的,是应当完全看作为补偿损害,还是将其作为主要目的,另外考虑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要素,从而将抑制一般损害的机能也包含在该目的之内?而在刑事责任方面的考虑是,在刑法中,无论是定罪还是考虑量刑,都要考虑被害人方面的情况,另外,在刑法的制裁上,不仅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必须予以考虑。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45、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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