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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之重构——以社会和谐为视角的反思

  四、几个难题
  和谐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其实践必需与理论上的必需。但需要讨论的问题很多,比如,作为诉讼程序的目标,和谐与公正、效率的关系如何?以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刑事诉讼程序和以解决争端为目标的民事诉讼程序十分接近,那么,两者之间应保留界限还是进一步融合?其实,这些难题不过表象,背后则折射出至少三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需要回答,这也是和谐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所无法回避三大问题。
  一是,刑事诉讼程序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程序法的公法性与私法性的讨论意义在于,它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所遵循的原则与理念,比如,长久以来,之所以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处分原则,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公法性。但是,在“公法、私法二元化”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公法化的处理是否妥当,是值得思考的。程序法具有独立性,不能还原为实体法的辅助法来决定其公法性还是私法性。否则,不利于程序法的发展,也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因此,这需要对公法、私法的两分法按照新的标准作出重新的解释。
  与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公法性还是私法性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什么刑事诉讼程序不能适用处分原则,刑事争端为什么不能由利害关系人自由协商处理?通过上文的讨论,需要反思的是,我们过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是否存在思路上的根本性偏差?这需要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作一些检讨,诉讼标的理论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诉讼标的理论并非与刑事程序无涉。
  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理论,甚至可以称之为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也许这只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厢情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事诉讼法学界鲜有涉及诉讼标的理论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事实就该如此。虽然我国学界并没有明确提出利用诉讼标的的分析框架。 但是,诉讼标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处理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关系”理应成为刑事程序法中认真分析的理论命题。
  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犯罪与刑罚问题即为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实质上等同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获得独立的价值,而是以“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由此至少推延出两个结论:一是反对当事人对犯罪、刑罚问题的处分权。按照这样的理解,诉讼标的无非是国家刑罚权的延伸,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显然没有处分权。这也是反对犯罪事件予以“私了”、反对控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理念来源。二是对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进行了断裂式的分离。刑事程序的标的涉及公共利益,民事程序涉及私人之间的利益。背后的理念是“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前者是一种公法化的程序,后者则是一种私法化的程序。两者理应产生程序上的隔离。然而,这似乎经不住理论的推敲与实践的检验。比如近年来,刑法的民法化、刑事诉讼程序吸纳民事诉讼的作法的现象屡见不鲜,犯罪与民事上的不法的不断交融。结果是,犯罪与刑罚问题出现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现象。传统的诉讼法理论不能恰当的解释该处分的正当性。看来,需要引入全新的诉讼标的理论,来重新诠释刑事诉讼程序,以解释实践中为什么会经常适用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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