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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之重构——以社会和谐为视角的反思

  纵向地看,该原理指导下的诉讼程序应呈现为一种“金字塔规则体系”,如此以来,刑事诉讼程序方可为实现社会和谐发挥比较充分的制度功用。英国学者布瑞斯维特在其著作《恢复性司法与回应性规则》(Restorative Justice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中指出,在犯罪治理方面要适用金字塔式的规则路径。具体的适用规则排列如同一个金字塔:底端的规范所适用的刑事案件最多,顶端适用的案件最少。最底端是非正规的说服措施(informal compliance measures),中层是没有控诉的正规措施(formal measures short of prosecution),最顶端才是控诉。底层与中层可以归结为非控诉的措施,主要包括三类:恢复性的,威胁或以控诉为威慑的,以及消除犯罪能力的举措(如对腐败的或无能的管理者予以免职或关闭进行犯罪的企业)。从下而上,解决纠纷措施的严厉性与正规性逐步增强。布瑞斯维特认为,执法策略应从最底端开始,只有当这一层次的措施失败之际,才能动用更严厉的措施,即不断自动向上爬升直至最顶端。
  客观的说,回应性金字塔理论为选择性执法(它比我们现有司法体系更富有效益)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它以使惩罚低廉而解决了体系能力不足问题。该规则体系告诉那些实施犯罪的人,除非你们通过塔底的同意行为计划进行自我惩责(因为塔底的规范基本上是以合意为基础的解决方案),否则国家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刑罚。••••••该金字塔体系一旦使得大部分刑罚变为自我惩罚(self-punishment)时,国家实施刑罚的能力将不会出现危机。其主张的实质在于,说服公众与团体讲出他们的差异并同意解决方案,接着进行融洽的合作 
  总之,金字塔理论的实质是一种两分法的处理策略: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保证了国家打击严重的犯罪的制度能力,还使得国家对非法律规则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仍保持一种制约作用。同时,还促进了刑事司法体系运作的民主化程度。
  这种规则体系既作到案件在总体上的分流,内部的分化,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在底层与中间层体现民主与合作精神。并且不会因为刑罚的缓和而失去维持秩序的效果。因为在公民享有一种巨大自由的地方,••••••公民也将生活在一种更高的富裕水平之中;他的心灵将会更为轻松愉快,他的幻想将更会动人,而刑罚将能够在严厉方面有所松弛,又不丧失其效果。 最重要的,由“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的理念支配下形成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诉讼程序,让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社会公正在不同的诉讼进程中交错实现,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应有的程序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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