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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之重构——以社会和谐为视角的反思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之重构——以社会和谐为视角的反思


马明亮


【关键词】程序价值;社会和谐
【全文】
  刑事诉讼程序既可以被教条主义地视作对道德价值的辩护,又可以被实用主义地视作为两个平等法律主体的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冲突的另一种方法——像任何其他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一样。
  一、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设计之不足
  无论是英美的对抗制诉讼模式还是大陆法系讯问制诉讼模式,都暗含一个前提:诉讼程序理念以对抗为基点:或者以外在的、形式化的“平等对抗”为载体,追求自由抗争下的秩序(如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或者由法官主导,追求管理之下的秩序(如大陆法系讯问制诉讼模式)。都把“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差异仅在于保障人权的方略与侧重力度有所不同。这些诉讼模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都不会放弃对犯罪的法定处理。归结起来,它们皆为利益观、价值观对峙之下的程序价值诉求体系,核心又可以归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这种价值体系以抽象的犯罪观与刑罚观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假设。认为犯罪是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国家对犯罪抱有敌对态度,主张报应的刑罚观。国家对犯罪的敌对态度,决定司法治理模式必然是胜负对峙的模式,对峙的目的在于实施报复性的惩罚,被追诉者与司法机关难以获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这种诉讼价值目标体现了一种形而上学或理性主义的程序观,它追求的是一种“虚拟的正义”、“中庸的正义”。这种虚拟不仅表现在该正义过于追求普适性与形式性,而且受束于法律规定的架构,只是考虑结案的合法律性,很少触及案件所产生的背后的现实社会原因。 这种中庸表现为目标设定过于骑墙。这样的理念设计,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既没有有效的实现惩罚犯罪,也未能实现人权的保障。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没有超越于此,下述案例便可以印证该问题:
  山东某农村,张某与李某是婆媳关系,由于她们关系一直不和睦。2002年12月3日,由于家庭琐事,张某上午就在集市买了老鼠药意欲毒死自己的婆婆。中午就把鼠药放入面条里,李某最终由于食入过多面条,中毒而亡。案件很快被侦破。法院在判决时十分作难,不仅因为被告人非常后悔,更在于被害人家属也就是被告人的丈夫与公公,考虑到被告人还有两个孩子有待扶养,他们强烈要求法院从轻判决,以避免家庭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最终,法院迫于严格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压力,作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判决。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其丈夫经常领着孩子去探监,并一再表示企盼她早日出狱。
  基于利益对峙,把“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作为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另外的后果是,诉讼公正与效率时常处于矛盾之中。因此,在现代社会,从根本意义上反思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系已经成为比较紧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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