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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超期羁押的思路:保释、取保候审还是协商性司法?

  这种从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以及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全方位发展非羁押监管措施来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无疑会发挥一定作用,但笔者认为,该解决思路的最大局限在于它是简单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策略,即用非羁押措施减少超期羁押。这就决定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不过是治标之策,难收釜底抽薪之功。
  三、超期羁押的成因:制度外的视角
  由于对超期羁押的成因只作了制度内的理解,这就导致从强制措施入手找寻解决方案必然有其局限性。申言之,认为超期羁押“都是强制措施惹得祸”——如果非拘禁的强制措施适用广泛些、对拘禁性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那么,超期羁押就会迎刃而解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超期羁押的形成绝非强制措施只身之功,它的成因更多来源于制度之外。而不顾那些潜伏的因素必然难以对症下药。笔者认为,超期羁押的盛行有两方面的制度之外的成因不可忽视。
  一是近年来刑事案件剧增,司法机关不堪重负难以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据权威部门的一份统计数字,2003年10月底全国各看守所共存在超期羁押近5000例,这其中既有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超期羁押,也有检察机关办案阶段的超期羁押,最多的是法院超审限造成的超期羁押。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案件积压是其中重要的现实原因。比如,深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一致反映,人少案多和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超期羁押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在福州市近百例超期羁押中,属于法院超审限环节的占了多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抱怨说,由于法官人手紧张,目前刑事庭的每个法官每月至少有7、8个案子需要审理,一不小心就造成案件积压,最终导致超期羁押。6
  二是国家对犯罪过于敌视,司法机关拥有强烈的定罪观念是形成超期羁押原动力。
  中华法文化历来缺乏西方国家那样的自然法精神和权利意识,在社会结构上从来没有形成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因而最能体现国家权力的刑法得到了过分的发展。刑法权(刑罚权)膨胀是我国刑法传统的最基本特征。7这主要表现为强烈的定罪诉求、有罪必罚的刑罚观念。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被告人无罪与免予刑事处罚相当低的比例就是鲜明写照。从2002年与200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来看,2002年与2003年上半年的情况大体相仿,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比例都不足生效判决的0、6%,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也都不过1%。8而且,检察官与法官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检察官特别看重控诉的成功率,认为有罪控诉失败就意味着检察工作的失败,以至于某检察长的口号是“控诉成功率要达到100%”。如果法官有意作出无罪判决,检察官们往往会向法官施加压力,以保证控诉有罪的成功,这也使得法院很少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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