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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二元论:“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若干思考

  第四,以“非刑事化的处理”或者减轻刑罚为诉讼结果,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
  比如在法国的有罪答辩制度中,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16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的合作态度得到的回报是减轻刑罚:如果法庭得出结论认为受审人所同意的指控根据充分,已经被刑事案件中搜集到的证据所证实,则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并对受审人处刑,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法定最重刑种最高刑期或数额的2/3。④
  最后,该类诉讼程序呈现“半开放性”,即司法程序与非司法程序存在必要的沟通与结合。比如在英国的有些地区,警方实施的警告附加方案中,违法者不是简单地被警告,而是加入与警方的一个自愿协议,遵守一些特定的条件,条件可能是给予被害人一些赔偿,或者受到某种形式的监督或处理。警方之外的其他机构也经常对此类可行的条件表示同意并监督其实施。⑤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各国立法不仅从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予以限制,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救济程序。比如在英国,如果警察违反了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承诺,法院将上升到正当程序的宪法领域,以“程序滥用”的名义撤销对被告人的指控。⑥但这不意味着那些体现犯罪对策合理化政策的诉讼程序的案件承载能力就低,事实上,它们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比如在日本,被检察官起诉犹豫的案件相当多,一般刑法犯罪(即不含特别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案件中,缓起诉犹豫的案件占60%左右。⑦在过去10余年间(1994-2004),庭审协商程序已经被德国实务界广泛而有效地加以适用了。据估计,目前德国50%以上的案件都经过了这种协商。⑧
  三、“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犯罪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独特价值
  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犯罪治理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刑事诉讼程序吸收现代刑罚理念的一种结果,也是刑事政策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贯彻。
  有学者对刑罚理念的变迁给出了令人信服的勾勒:
  18世纪,与个体权利哲学密切相关的启蒙时代,引发了渴求自由与正义的第一波激情,但它却固化为黯淡而僵硬的刑事古典学派。之后,社会达尔文主义与自然科学的发现相结合来考察犯罪问题,但这不过是伪科学与伪哲学不协调的联姻而已。如今的犯罪学家已经不再相信哲学,而诉诸事实。到了20世纪,刑罚观念主要成为一种以行为为中心的框架,它以问题的解决(problem-solving)为导向,并不迎合政治原则或臣服于科学方法,相反,它以政府机构的实践需要来调整自我。犯罪学的英雄时代已经终结。20世纪不再是理性的时代,也不是科学的时代,而是管理的时代。管理的犯罪学(administrative criminology)吸收了18世纪的自由主义与19世纪的决定主义,但没有迷醉于任何一方;它采冷静的、现实的与非意识形态的路径,不相信哲学原则与政治教条,倾向于依赖有关经验的证据、制度需要与逐一的问题解决方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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