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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研究

  与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现状相比,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十分严重,有些问题甚至到了不能再拖的地步。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主体多,权限划分不清。从国务院机关到最基层的乡镇政府,都可以制定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哪一级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什么,不可以规定什么,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一直比较混乱。多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等突出问题,事实上都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混乱有着密切关系。二是涉及面广,侵犯老百姓权益的情况多。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人和事,一旦发生违法,将造成大面积的侵犯公民权益。这种情况,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并引发了更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加剧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误解和冲突,从长远上危及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针对上述情况,多数学者和实际部门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是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一个有效和便捷的途径。理由在于:(1)抽象行政行为有纳入复议范围符合我国宪法原则。现行宪法二十七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确立了一条国家机关必须坚持的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宪法原则。从这一宪法原则出发,必须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救济问题。(2)目前其他有关制度不能完全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首先,现行的一般监督制度和备案监督制度不能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个问题已在前文阐述。其次,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限制,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至少上前还不可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与此相比,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特征是为受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能够解决其他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复议范围,是不争之举。
  二、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利弊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积极意义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在两个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宪法精神和我国政权的实质。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有关制度不能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问题,存在严重的缺陷。而现行复议法也未规定相对人可以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而是允许相对人可以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启动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从实际操作情况看,无异于舍近求远,为相对人徒增困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均有申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行为的可申诉性,在于该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抽象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已不可否认,因而其可诉性即不应排除。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明确纳入复议范围,使抽象行政行为直接作为复议活动的标的,就使得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了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的途径。不仅如此,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后,社会公众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异议亦有了相应的规范渠道予以处理,其合法利益能及时得到维护,这也有利于推进我国政治民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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