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
总体上看,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包括行为内容的拟定、行政行为的审批、审批机关的内部批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送达四个程序。为了对此有一个更加直接的了解,笔者选取征地批准程序加以阐述。
(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根据《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则通过征地程序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有关征地方案由有关市县政府作为拟定机关。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材料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后,由其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法定征地条件的,则提出同意征地的建议,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批准。本级政府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建议和材料后,再由其文秘机构进行审核,之后再由政府有关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批准机关的内部批复
批准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决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文(文中注明“经某某政府同意”),向下一级政府作出内部批复,告知批准征地的情形。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省级政府再逐步向下作出内部批复,直至告知拟定征地方案的有关市县政府。
(三)征地决定的外部送达
《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公告的主体和内容,即“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从这些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公告的主体不是批准机关,公告的内容也不是批准机关的批复,而是拟定机关制作的载明法定内容的法律文书,只是该法律文书中应当载明批准机关及经批准的征地决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征地公告的内容多于征地批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