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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

  我们来看看萨维尼是如何运用体系化方法整合现代罗马法(民法)的。其体系化进程始于对法律关系——这是萨维尼法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的观察与思考。
  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一编(Buch)第一章第4题,萨维尼对法律关系作了简要论述。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被一种法律状态(Rechtszustand)包围,其中首先展示给我们的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一个基于我们的同意由其意志进行支配(herrschen)的领域。人们通常称之为主观权利(Recht imsubjectiven Sinn, 或subjectiveRecht)萨维尼认为,权利需要一个深厚的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只不过是通过抽象从法律关系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面相(Seite)而已。法律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有机性一方面表现为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互相依赖与互相制约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发展性——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在这里,萨维尼一如既往地贯行历史与体系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把握法律关系,把法律关系视为一个具备历史性的体系。
  按萨维尼的看法,法律关系之活生生的结构是法律实践的精神要素,法官必须在对法律关系各要素进行整体性观察的基础上对个案作出判决,这也使得法律职业区别于机械过程。在法律关系之后,萨维尼转向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第5题)。他认为,只有把案件事实与一般性的规则联系起来,才能针对某项权利作出判决。这种一般性的规则通常被称为绝对法(das Recht schlechthin)或客观法,它包含于制定法(Gesetz)中,从而具备可见的形态。个案判决具有限定性与非自主性,它必须从法律关系的观察中寻求活生生的根基与说服力。与此相似,法律规则也能够从法律制度的观察中找到深厚的基础。法律制度是一个具备体系性与发展性(历史性)的有机整体。通过深层次的观察,可以发现每个法律关系都处于相应的作为类型(Typus)的法律制度之下,并受其支配,就如法律判决受法律规则的支配那样。其中,第二种隶属关系取决于第一种隶属关系。
  据此,萨维尼在法律判决(针对权利)、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之间建立了一个四边形结构:
  
  这个四边形结构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针对某一项权利的判决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并最终扎根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该判决须从法律规则那里获取效力,最终也需要溯源于法律制度,显然法律制度是这个系统的中枢,它透过法律规则向蕴含于法律关系之中的权利输送正当性。作为个体的权利判决与作为个体的法律规则存在对应关系,然而这只是一种表层现象,在其后面深藏着另一种对应关系:作为整体的法律关系与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之对应。法官唯有洞观这种深层次的对应关系,在整体性的观照之下才能使其判决获得正当基础。
  萨维尼认为,不仅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有机体系,而且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连结成一个更大的有机体系——法律体系。这样,众多的四边形结构就组合成一个立体式的结构。他认为,唯有在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之中,法律制度才能被完全理解。在法律体系与单个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很大的间距,但差别只存在于程度,本质总是相同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把法律关系纳入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中,对此作出的判决就不会偏离法的本质要求或基本理念,只不过在妥当性程度上可能存在差别而已。
  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二编第一章,萨维尼继续对法律关系的本质及其分类作更为详尽的论述。他认为,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则予以确定(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质要素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关系,形式要素是法律的规定,它使得事实关系升格为法律形式。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个人意志独立支配的领域。首先得探讨意志支配的客体或者说对象(Gegenstände),然后据此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意志首先可以作用于【主体】自身(eigene Person),其次可以作用于外部世界。外部世界有一部分是不自由的自然,另一部分是与意志主体具有同一性质的存在,也就是“他人”。因此,从纯逻辑的角度看,意志支配之客体的三种基本类型是:主体自身、不自由的自然、他人。由此产生了法律关系的三种基本类型。
  对于第一种客体,萨维尼认为,人对自身拥有一种天赋的而且终生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任何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这种天赋权利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实在法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确认与界定,否则就显得多余且令人迷惑:实在法中已经有很多具体制度以保护这种权利为目的,比如刑法中的很多规定,民法中的名誉损害救济规则,旨在反欺诈、反胁迫的保护性规则等等。
  对于第二种客体,萨维尼认为,人不可能把不自由的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支配,只能支配特定的空间单元(Stück),那就是物,由此产生了物权。以他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可以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债权关系。在此种关系中,权利人并非把义务人当作物来支配,支配的对象仅仅是义务人特定的行为,该行为将被排除在其行为自由之外。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使权利人的力量得以延伸至其自然本质限度以外的外部领域。这两种法律关系统称为财产,用于规范它们的法律制度统称为财产法(Vermögen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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