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资产减持进行立法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减持问题本身就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有之义,所以把党的意志上升到国家的意志从而制定国家的法律是贯彻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论述的必然步骤,这也符合党领导我国经济生活的政治实践惯例。
最后,从比较法的意义上来观照相关国家在国有资产减持问题上的思路也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启发。类似我国国有资产减持的问题也同样出现在世界上的其他许多国家,可以说,这是一项在立法学意义上具有共同特征的事项。从世界许多国家减持国有资产的实践来看,他们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创制了减持的原则和方法,比如日本每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或撤销都要以单独为其颁布的特别法为依据;法国大规模的民营化和国有资产减持则是根据1986年的民营化法律进行的;90年代的德国、意大利及东欧、中亚转轨经济国家也是先有立法,然后推出大规模的企业股份化、民营化改造和国有资产减持。 域外的经验也同样向我们昭示,国有资产减持应当立法先行,通过法律对之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由于国有资产减持实践的迫切需要以及该事项的创制性、重要性、中央性等特征,我们认为,应当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此进行立法规制。
【注释】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1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社会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81-128页。
2彭和平:《公共行政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4页。
3威尔逊:《行政学研究》,中译本,载《国外政治学》,1988(1),第44—45页。
4有关详细论述请参见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12-13页。
5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69页。
6]哈得罗·F戈特纳:《公共部门的行政》,转引自李方、潘世强等译: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6页。
7关于行政立法与行政立法权问题的论述请参见《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宪法、行政法学)》一书中关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权”两词条的论述。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宪法、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586,第589页。
8有关该条文,请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八条。
9有关该理论请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28页。
10关于该论述请参见王磊:《
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67页。
{1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26页。
{12}参见汪异明:《减持国有股应立法先行》,载《经济参考报》2001年8月1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