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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行为效益不确定性的法律经济分析

反垄断行为效益不确定性的法律经济分析


石明磊


【全文】
  随着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改革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任务,明确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就意味着在其它竞争性市场领域,国有经济可以逐步收缩或退出。因此国有资产的减持问题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这以证券市场上的国有股减持为最醒目表现。但是以国有股减持为代表的国有资产减持一直都是命途多舛:从1999年12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国有股减持试点,到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实施该暂行办法,再后到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进行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问题被搁置至今。
  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中央和地方有分有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这将为国有资产转让提速提供强大动力。随着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的落实,各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处置权。所以人们普遍预料国有资产“减持”的进程会加快。
  当然,目前包括政府、学界以及社会民众在内的各界都认识到减持国有资产对于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对于是否应当减持大家都不再有异议。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和保障减持,不重蹈过去半途而废的覆辙而在规范的程序上良性地运作?
  通过立法对国有资产减持进行规制被认为是规范和保障国有资产减持顺利进行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分析我国国有资产减持的立法属性十分必要。
  一、国有资产减持的待创制性特征决定了其属于立法权行使范围
  界分一个事项是属于立法权的行使范围还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的任务要求我们回到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的区分本身。但是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论说的主要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应当区分的合理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区分这两种权力的行使范围,为应当由立法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和应当由行政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划出清楚的边界,先贤们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标准的答案。1这种状况直到晚近的立法学和行政学从两个方面分别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加以比较“精细”的研究后才得以缓解。
  行政法学者是从行政与立法及司法相区别的角度来界说行政权,他们认为,行政是“行政人员的责任或职责,特别是政府的执行职能……它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司法的”,是“政府及其机构事务的管理和指挥”。2有现代行政学鼻祖之称的威尔逊更认为,行政是政府的执行,“是公法的明细而系统的执行活动,一般法律的每一个具体执行细节都是一种行政行为”。3从这个角度看,行政权是国家政治和行政两种功能中的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4立法学则从定义法的角度来对其所“立”对象进行了描述,通过对法的概念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应立法事项和应行政管理事项的分野。“法是以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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