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公报类)政府出版物传播现状——我国(公报类)政府出版物传播现状

  笔者在通过核实查证的基础上列出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公开与未公开的政府出版物名录,供更多的读者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CN34-1256/D《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新疆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CN65-1171/D《广西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报》CN12-1333/D《浙江政报》《黑龙江政报》《吉林政报》《内蒙古政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玉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北京朝阳区人民政府公报》《重庆万州区人民政府公报》等…….
  上述部分地方行政机构的政府出版物中,除省级人民政府公报之外还包括副省级城市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政府出版物,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还有部分区、县人民政府出版物。鉴于我国地域的辽阔与机构的庞杂,从总体上把握与调查基层政府出版物非常困难,还需要作许多更深入的工作。据了解,我国各地有20多个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政务类信息公开与发布的原则在法定理论上得到了确认和肯定;问题是具体涉及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的细节实施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其中一个被人忽视的最重要问题就是省、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前只是刊登与发布省、市级人民政府通过的地方法规与省、市政府规章及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涉及地方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所制定的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却并不能通过省的地方公报予以发布。正如某位学者所述:“目前,我国政府政务公开采用的一些基本形式是出版政府公报、利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的公开一般是以政府的政策性、法规性信息作为开放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公报类出版物主要是集中在法律文件的层面上,而更多更具体的大量规范性行政文件却缺乏政务信息公开的有效渠道。”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中,规范性文件被定义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窗口。如某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制定机关应在本办公场所或指定场所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除上述之外应在本级机关或上级网站上予以刊登,本级政府有公报的,应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本地档案馆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其中涉及到政府出版物的是地方政府公报,从地方法规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政府出版物难于有能力刊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会通过本机关内部的文件文本、政府网页、档案机构为公民查阅规范性文件服务。至于上述三种公开渠道的利用结果如何?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作者的调查范围,故本文不便在此妄加评论。
  据笔者对北京市地方政府部分所属机关的政务性文件查阅情况的初步了解,市政府所属47个局、委、办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法通过市政府的地方公报查询,其目前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市政府所设的公益性网站点击链接的各机关主页中的行政文件栏目。按照笔者一贯的查找经验,通常情况下这些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所主办的定期出版的机关刊或内部资料刊是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公开途径,这些出版物大多均可通过邮局征订或向其主管部门办事机构免费索取。例如笔者所收集的部分出版物:《北京工商管理》《北京物价》《北京劳动保障》《北京土地》《北京税务》《北京规划》等……
  五.  对我国政府出版物总体发展的建议
  伴随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发展,政府行为和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将日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它被作为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特别标志。当前,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家政体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自2000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对加快推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制定出具体措施与步骤。特别是2004年12月两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与原则,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具体化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