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政务类出版物
我国司法机构政务类出版物是针对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行政性文件的权威性刊登载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之外,其它各级法院内部发布的行政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定约束性,不应属于政务信息之列。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机构的政务性出版物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号CN11-1407/D,它是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的法定标准文本。
(4)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构政务类出版物
法律监督机构政务类出版物是指全国人民检察院系统发布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文件及司法行政性文件的指定官方出版物。依据我国宪法与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制定与发布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涉及检察业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刊号CN11-2608/D,是法定刊登司法解释文件的标准文本,也是发布司法解释与检察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途径。
四.中国地方国家机构政府出版物分析
地方国家机构政府出版物主要指我国各省、区地方国家机构主办的代表地方国家机构的官方出版物或指定出版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地方国家机构分为: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城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和省、县、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按照目前在中央政府网页上所设栏目,地方国家机构中包括22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和部分省政府所在市及副省级城市的权力机关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其行政机关拥有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的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制定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性立法一经通过就应在部门公报或地方公报上刊登,部门公报与地方公报是刊登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批准文本。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国家机构均制定了针对地方政府在公开政务信息方面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机构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规范性,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缺少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约束,在涉及地方或地方政府的政府出版物方面常常被有关部门所忽视,使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此类文献在收集与利用方面的困难。为此笔者收集了部分地方性的政府出版物,并将其名录排列如下供读者参考。
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出版物
目前作为省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下属办公厅均设立相应的公报出版部门,定期以公报或会刊的形式来发布本级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涉及立法活动的系列文件。笔者目前所知的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宁夏民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报》 《新疆民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报》等……
上述这些地方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所编的政府出版物均为内部出版物,并未向社会公开发行,也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的国内统一期刊登记号,其只是在地方人大内部出版之后作为会议资料依次赠发本级人大代表和国内相关政府部门。目前,在各地方人大主办的人大网页中均可查到近年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的电子版本,但作为纸质版的政府出版物始终未能实现向社会公开发行。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出版物
作为地方权力机构的行政执行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在近几年政务信息公开进程中备受社会公众所注目,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省、市均制定有地区性的涉及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在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办法中规定了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应及时在本政府公报、本政府网页、地方性报纸上刊登,政府公报刊登的文件是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目前,部分省政府公报在刊物首页明确注明了在本公报上刊登的本级政府文件与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进而扩大了地方政府出版物在刊载内容上的划定范围。在地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热潮中,许多以前内部发行的政务类出版物纷纷向社会公开发行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政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出版物的宣传面,方便了公众更多的查询需求。但是,由于地方政务类出版物数量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又是政府部门主办的出版物,易形成利用职权滥发、摊派、强购的现象,所以长期以来也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重点整治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