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的政治气侯一直禁锢着政务类文献的发行范围,在锁定的利用范围上非常有限,进而造成了有关文献部门与公民在索取与利用上的极大混乱和困难。随着近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出台,社会公众和学者普遍关注着政府信息领域的公开进程,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中国政府电子政务和以开放现行文件的利用工作的发展也都从不同的方面极大的推动了政务信息的公开化,使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在向民主制度方向逐步走向一个新台阶。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政务信息公开的热潮中使人产生许多疑问,其中包括了对多年来在当代中国政府政务类纸质出版物均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和传统纸质政府出版物的不规范所造成的种种问题均未解决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技术或电子政务或非公开出版物的现行文件查询能轻而一举的替代吗?能形成有效的保障制度吗?在政府出版物还未准确的定位之前,公民自由获取政府政务信息的权利能形成有效的保障环境吗?答案还没有。看来明确中国政府出版物定义对于在中国政治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特别的关注。
二.中国各级国家机构的政府出版物特点分析
国家机构政务类出版物(也称“政府出版物”)应该包涵那些范围,这是非常学术化的问题。为避免过多的纠缠于理论层面上的探讨。笔者切入实际现状,仅从实务的层面上对其构成给出一个大致的轮廓,以期引起更多同行的深入研究。
1.政府出版物的出版主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法规制订条例、行政规章制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大致了解我国政务类信息的发布与公开的出版主体,但是法律与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大多涉及的是带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与我们所指的政务类信息有实质上的不同区别。本文所指的政务类出版物的主体应该是谁呢?在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限定的是各级党政部门,其中重点包括中央党政部门和省级党政部门。文件所指的“党政部门”应该被认为是政府出版物的主体。有人认为政府出版物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官方出版物,不应包括党的部门,党作为国家执政党,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党有权有必要领导国家立法工作直接界入国家政务工作。所以各级党政部门是政务信息的制定主体。但是党的组织意志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通过法律的程序后得到政府部门的实施,所以党组织的政务类出版物不应包括在政府出版物所指定的部分中。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出版物的主体主要指我国宪法上所确定的各级国家机构,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所指定的代表其官方立场的出版物。
2.政府出版物的称谓形式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乱和利用职权发行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所提出的范畴称谓来推定,党政部门主管的官方出版物应指部门主管的公报、政报、文告类出版物。在现实情况中也有部门主管的机关刊、机关报或以其它出版形式的称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其所主管的政务类出版物在称谓形式上变化较大,情况各异。
3.政府出版物信息发布内容
政府出版物作为官方特殊文献具有发布政务信息的权威属性,在刊载政府信息内容上除国家立法机关和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的机构发布的具有法律规范性的法文件之外,还包括有大量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行政文件。这些文件所含信息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法文件、规范性行政文件、行业性规范和司法审判、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文件(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行政文件)。
4.政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渠道
我国(政务类)政府出版物出版形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发的全国期刊统一编号的正式出版物;一类是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具备准正式出版物性质的出版物;还有一类是不具有上述两类刊号、批号,只作为政府部门内部文件形式印发出版。
长期以来这三种形式的政府出版物主要通过四种流通途径向社会传播:通过国家邮政系统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通过部门内部系统自办发行、通过机关文件交换,内部限量赠阅、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免费赠阅。上述情况在近年来变化较大,特别是2003年新闻出版署办公厅下发《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通知》实施细则之后,按照中办、国办的精神:所有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据统计全国约有96家政务类出版物被停止征订而作为免费向社会赠阅的对象 其中还有部分出版物改为只出版电子网络版而纳入电子政务的管辖范围。据调查目前大多数的政府出版物由于技术上或发行上问题而陷入了一种很被动的局面中。但是,如果读者特殊需要某种出版物努力去寻找的话,大部分还是可以通过与政府文件管理机构沟通后而免费索取或购买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