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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研究(下):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研究(下):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李应利


【关键词】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
【全文】
  
  第一部分 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一章,被认为是中国民法制订的一个特色,但是经过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是非常科学,不符合民法立法的惯例,且有很多无法解决的难题 。因此,在民法典的起草中,民事责任不再单独设编已经成为学界共识。此外,对于违约责任,仍将在合同法部分规定,对此,争议也不太大。当前,最有争议的,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侵权行为法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而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对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学术之争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关于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争议较大,主要分成两部大阵营:一大阵营是坚持传统的观点,从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这一角度着眼,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一部分 。我们称之为统一说。另一大阵营则或者从债与责任相分离的角度 ,或者从有利于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角度 ,主张应当将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我们称之为独立说。对于统一说,由于坚持传统的观点,我们也比较熟悉,因此也就不必再作介绍。下面我们来详细地分析一下独立说。
  (一) 独立说的理由
  由于主张独立说的学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完全一样,自然地,他们提出的理由也不完全相同,但基于论述方便,不单独罗列每个学者的观点,而是进行综合处理。
  第一,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不是债,将侵权行为的后果看作是债,从法律关系上说是混淆了义务与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义务才有责任,无义务则无责任。侵权行为通常是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说侵权行为的后果产生债,对债务人来说是产生了债务,也就是说违反了义务又产生了义务,这样就违反了法律关系的逻辑性。事实上,先有不作为的义务,后有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导致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不作为义务是因,民事责任是果,而不是相反。”
  第二,侵权之债与其它债的性质与法律后果不同。王利明先生在《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一文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虽然注重了各种债的关系的共性,但忽略了各种债的个性。就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合同之债相比较,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侵权行为与合同在性质、特点和法律适用上个性大于共性。传统的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一部债法主要就是合同法,侵权的规范寥寥无几。困此,学者在表述债法的特点时,实际上都是在表述合同法而非侵权法的特征。如认为债法是任意法、交易法等。由此可见,完全以合同法的属性来解释债法的规则,恰恰表明了侵权法在债法体系中并未找到适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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