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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程序辩护

试论程序辩护


牛生光


【关键词】程序;辩护;完善
【全文】
  近年来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新的、有别于实体性辩护的辩护形态。这种辩护既不从刑事实体法上寻找辩护的理由,也不从指控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检控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角度,来发现辩护的依据,而是直接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规则,与检控方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辩和交涉。在这种辩护活动中,辩护方通常会依据某一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向裁判机构提出一系列的程序申请,或者直接就检控方的某一诉讼主张提出程序上的异议,目的是要求法庭就某一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专门的裁定或者决定,以便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这种以刑事诉讼程序为直接依据而展开的辩护,我们统称之为“程序性辩护”。
  一、程序辩护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以程序性问题作为辩护理由,其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程序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即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及其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所进行的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由违法程序导致的法律结果无效、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以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应该说,程序辩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违法;(2)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未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步骤、方式等;(3)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4)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从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5)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等侵犯其人权的情形;(6)控方的证明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有矛盾等,都应属于程序辩护的内容。
  二、程序辩护的分类
  大体而言,“程序性辩护”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可泛指所有以刑事诉讼程序而依据的辩护活动。例如,辩护方认为某一法官或陪审员参与审判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从而提出了要求裁判者回避的申请;辩护方认为某一法院不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或者认为有该法院审判案件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从而提出了变更案件审判管辖的申请;辩护方认为案件按照法院所确定的日期开庭审判,将影响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和有效形式,从而提出了延期审理或者变更审判日期的申请;辩护方认为检控方所提交的某一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极为不利,而开庭前检控方并没有将该证据向其展示,因而提出了要求休庭并针对该证据进行防御准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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