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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初探

  为了保证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转入户与转出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转入户有权要求转出户及时让出转包土地和有关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权,有权收受与转包土地有关的计划供应生产资料的购买权,有权索取与转包土地有关的农技资料,等等。同时,对转出户追加到转包土地上的投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转出户的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等等。
  (五)合同期限的特征。转包合同的期限,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即转包期限)和合同义务履行期限。转包合同的期限必须受原承包合同期限的制约。转包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所以转包期限应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转包合同义务履行期限,一般应与原承包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相一致,这是由订立转包合同的目的所决定的。
  转包合同的期限还必须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为了保证不违农时,转包始期一般应定在某种主要农作物生长周期开始或以前的时间,转包终期应定在这种生长周期结束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包始期约定在某种农作物生长周期开始以后,就应对转包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管理、收割、分配等问题在合同中作出特别规定。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如果转出户或转入户提出有可能提前终止转包合同,就应当在合同中对提前收回或退出转包土地的条件、时间、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前终止的时间,一般也应规定在某种农作物生长周期结束的时间。
  为了保障转包合同的全面履行,除了采取合同履行的一般措施外,针对转包合同的特点,还应作好下述几项工作:
  (一)建立转包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转包合同的管理,建立一个相应的管理体系,是确保转包合同全面履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转包合同的特殊性,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实行“双轨”管理。即它既受行政机关管理,又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后者为主,相互配合。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是有关行政机关。由于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转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怎样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以及农副产品如何分配的规定,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转包合同除了由有关行政机关管理外,应当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转包合同的任务,国家应当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权。其次,应当着重基层管理。农村的基层行政机关和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户最直接的管理者,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转包合同履行的情况。由它们对转包合同行使管理权,既有利于提高转包合同管理的效率,又便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裁决。再次,还需要专门管理与协同管理相结合。承包、转包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大量存在,在农村的行政机关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就有必要设立专门管理承包、转包合同的机构或干部,对转包合同负责鉴证、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并及时处理转包合同中的纠纷。在专门机构主管的同时,农村的行政机关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其它职能机构也应协同配合,以推动转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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