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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初探

  转包合同的签订,除了经过要约、承诺、草拟书面合同、双方签署等一般程序外,还必须经过一些特殊程序。就是在转包合同条款拟定后,必须经转出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转出户和转入户不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还有必要由转入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转包合同上签署意见,以防止转入户无力耕种转包土地的现象发生。同时,转包合同还应当上报给下达计划指标的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和备案。
  (三)合同标的的特征。转包合同的标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劳动成果。在农业生产资料中,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耕畜、农机具、农业设施和集体投资等,通过转包合同,使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由原承包户转移给新承包户,其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类是属于国家计划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通过转包合同,原承包户将这类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权转让给新承包户。作为转包合同标的的农业劳动成果,主要是在转包土地上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副产品,这是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农业税、国家征购派购任务、集体提留和农户劳动报酬的物质体现。
  转包的土地,是合同标的的核心,其它标的都是由转包土地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新承包户有权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转移的其它生产资料的份额,有权购买计划供应的生产资料的份额,以及新承包户应当交给国家、留给集体的劳动成果份额等,都必须与转包土地的种类、面积和质量相适应。因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转包土地的种类(早地、水田等)、面积、座落(包括与相邻土地的界限)、土质和肥力等。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特征。转包合同不仅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且引起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转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类是转出户与转入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转出户(原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其范围与转包土地相适应。转入户(新承包户)的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服从农业生产计划,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第二,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使用土地等生产资料,不得破坏地力和进行其它有损土地利益的行为;第三,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农业生产任务和征购派购任务,缴纳相应的农业税;第四,要交足合同规定的各项集体提留和完成必要的集体派工,等等。同时,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其一,在符合农业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对转包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二,对因转包土地而调拨的其它生产资料有使用权,其三,对因转包土地而调拨的计划供应的生产资料有购买权,并通过购买而取得支配权;其四,在“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后,对各项合法收益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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