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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注释】甘德怀,男,1974年出生,江西临川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理学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

本文的写作颇受益于与吉林大学博士生刘小平、南京大学博士生金林楠的多次讨论,他们提供的建设性意见推进了作者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把握,在此谨致谢意。本文的一切不当之处仍由作者负责。

关于邓正来对知识的个体化的阐释,参见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第227页。

“问题化理论处理”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根据邓正来先生本人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所谓“问题化理论处理”是指在研究者针对中国现实生活时,既不是对现实现象做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研究。按照邓正来的看法,这种研究有两点关键之处:一方面,不是对某种价值做单一性审视或者强调,更不是在未加反思或批判的前提下视某种价值为当然的前提;另一方面,对价值问题或目的问题所做的“关系性审视或批判”,依凭的是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的特定时空中的中国,亦即在中国现实实践之正当性依据与全球化价值示范的关系框架中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根据这些“理想图景”去评价、批判、捍卫和建构中国的法制/法治发展进程。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6页注释2。在这里,“问题化理论处理”包含若干《向何处去》中提出来的关键术语,比如,批判、全球化、以及本文着重讨论的反思与理想图景。尽管这一概念极为值得注意,也与本文讨论的问题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但限于本文旨趣,本文并不打算集中讨论这一概念与反思性理想图景的关联。在这里只强调一点,邓正来的“问题化理论处理”不仅没有消除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性质,而且似乎从方法论层面上强化了理想图景的内在紧张关系。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开始就试图将“中国法学为什么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两个问题等同起来。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2页。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两个问题尽管有很强的关联性,但至少在逻辑上而言,很难把它们视为等同的。

邓正来本人也明确意识到对这种反思性可能产生的不安。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46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页,第33页,第5页,第39页。

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19页,第231页,第218页。

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黄平校),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5页,第38页。

刘小平:《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http://dzl.legaltheory.com.cn

] 魏敦友:《“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四评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http://dzl.legaltheor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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