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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邓正来所提示的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概念并没有为中国未来提供任何确实的想象,虽然他使用了“理想”这一术语,但这里的“理想”仅仅表明了未来存在,而这种未来是现在所无力洞见的,也是不明确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归属于乌托邦,更难以断言它是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乌托邦所以为乌托邦,它总是在当下提供某种关于未来生活的明确说法,乌托邦并不回避对未来的确定性建构。如果要给予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一个比较恰当的定位,我个人觉得它更多地是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漂浮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面对理想,它强调的是特定时空的意义;面对现实,它则极力主张自然法、强调更可欲、更正当的生活。
  尽管如前文所述,邓正来的反思性理想图景这个概念并非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未来的保证,尽管邓先生对于未来也抱着相当乐观的看法,并借助了重叠共识、反复博弈[10]等过程性理论来论证未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然而,这种担保的效果还是缺少足够的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来源于对知识/权力结构所做的规定。无论是在国际向度还是国内向度上,反思性理想图景决不仅仅是话语争夺,潜藏于反思性深层的乃是一种知识/权力的结构,而在我看来,在知识与权力、话语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上很难断定何者优先,何者更具有决定性。在这方面,尽管邓正来的“主体性中国”彰显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于国际政治领域的知识/权力结构,但由于邓正来对于知识决定性作用(即所谓的知识正当性赋予)的强调,而对于权力则相对轻忽,所以作为国际政治学概念的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际在邓正来那里也就是中国理想图景)也就很难真正为人接受。因为,在现实主义者眼中,具有现实力量的硬邦邦的权力常常是压倒一切的,也是左右未来走向的重要因素。
  由此,这种反思性理想图景除了给我们带来不安和紧张感之外,还有什么呢?难道仅仅是知识、概念、理论意义上反思?难道我们的命运只能是反思——谜一样的反思?反思是否无处不在、笼罩一切、“破坏”一切?我们的命运是否就像西西狒斯一样,永远不能把石头推向山顶,在永无止尽的反思劳作中耗尽我们的生命?
  在另一个层面上讲,我们为什么要反思?反思的根据是什么?我们是否为反思而反思?按照吉登斯的看法,反思性意味着“社会科学的理论、概念和发现不断地‘循环穿梭’于它们所研究的对象之中”[11]。这里所引申出来的关键可能在于,我们把何者确定为我们的目的?反思、概念抑或研究对象(现实/权力)?这可能是一个选择甚或是信仰的问题。当我们把反思作为自己的宿命的时候,无休无止的反思就是我们的生命方式;当我们把理论或实践作为我们的终极目的时,我们常常是在寻找一种真理或者根据这种或那种真理作出某种社会行动。在这个意义上,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关于可能命运的知识。在面对反思性理想图景展现的吊诡和所提供的模糊前景时,我们该如何,又该何时确定自己的身位?理论还是实践,反思还是行动?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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