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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甘德怀


【全文】
  一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向何处去》)向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所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1978到2004年这26年间,中国法学始终“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在另一重意义上说即是,此间中国法学始终受到一种所谓的“现代化范式”支配而处于不思考的状态之中。然而,颇为奇怪的是,对于人们可能追问的中国法律理想究竟是什么,邓正来却而以狼口与虎口为喻,避开正面的实质性回答。因此,在阅读过程中我一直感到一种紧张:在我看来,这种理想图景可谓是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也是充满了吊诡的理想。如果依循这一学说的指引,寻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努力就很可能演变成为针尖上的舞蹈,它在瓦解某些中国法学现代性话语的同时也激起我们内心的极度不安。
  说这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邓正来明确反对那种“本质主义”的、实在论意义上的理想图景。按照这种观点推导,无论是谁,只要接受他人提供的一种具有确定性的理想图景,则要么堕入狼口,要么堕入虎口。因此邓正来明确拒绝了一种带有确定性意味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我看来,这一没有理想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便呈现出吊诡的面貌。经由仔细对《向何处去》一书和邓正来其他相关文字的阅读,我认为这一理想图景的吊诡性质至少在这么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这一理想图景既是有目的的又是无目的的。邓正来先生在《向何处去》题记中写道,“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更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然而,面对人们可能或实际的追问,邓正来却又把追问者口中的理想图景转化为“本质主义”的或超越时空、唯一正确的等“恶”的理想图景而不予回答,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理想图景既是目的又不是目的。
  (2)这一理想图景既是普遍的、集体的、富有使命感的,又是特定的、个殊的、无需使命感的。邓先生给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性质上属于“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在他看来这种努力是当下中国法学界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当下中国法学的全新使命之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我们形成政治、文化、身份的认同的重要根据之一,另一方面,如果具体到某个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这一理想图景又是需要建构的,“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理想图景”[2]。尽管理想图景可以作为一般化问题进行研究,但它又和知识的个体化[①]相关,也就是说首先来源于个人的问题。邓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及相关的文字中做了清楚的交代:他始终关切的是什么是更可欲、更正当、更有德性的生活。这一问题的源头完全是基于他从14岁开始的童工经验与困惑,与对他人的使命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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