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站在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正来以中国当代法学为具体个案,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了全面审视和反思。这个制高点的确高,在我眼里高到几乎让人晕眩的地步。我问自己:就凭我们这一代人,行吗?然而,正来的立论中有一种铁的逻辑,迫使我不得不承认,不管能不能行,现在必须开始去做,否则将会是中国学术界全体的失责。
二
当邓正来立足于建构“主体性的中国”而认识到关键在于中国必须具有自己的“理想图景”时,他发现,无论在中国法学中,还是在整个中国当代学术中,这个“理想图景”是完全阙如的,相反只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类来自西方的“理想图景”。按照他的分析,其原因则在于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中国当代学术始终是被形态各异、实质相同的“现代化范式”支配着。因此,在本书中,对于支配中国法学的这种“现代化范式”的揭示、清理和批判就占据了主要的篇幅。
在中国法学中,正来选择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式加以剖析,认为它们皆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我从未对现代性问题作过专门的研究,但是,我不得不承认,在对中国问题的总体信念上,我是一个信奉西方道路的人,无疑也属于他所批判的那个阵营,这使我在阅读时思维时常处在一种既抗辩又反省的紧张状态。
正来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集中在一点上,便是他认为其中贯穿着“一种把西方的地方性知识经由普遍主义的方式扩展成普遍问题(当然也是中国的问题)的共同的基本态度”(第87页)。在这里,他有一个关键的认定,就是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相关讨论、理论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具有偶然性和特定时空性,因此决不能未加审查或批判地把它们用作中国现代化的前提或判准。对于这个论断,我首先产生的疑问是:西方经验和理论诚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但是否仅仅是“地方性知识”?或者说,“地方性知识”是否就一定不包含、甚至排斥普世性价值?毫无疑问,如果世界上确有对于人类而言的普遍真理或共同价值存在,其惟一可能的存在方式是“地方性知识”,只能通过经验层面的风俗、制度、文化、行为等等体现出来。但是,这不能成为否认其普遍性或可欲性的理由。
正来是一位有雄厚西学功底的学者,向他讲这些肯定西学价值的常识性道理似乎可笑。他对援用西方思想资源研究中国问题的“现代化范式”持如此激烈的批评立场,一定有他的根据。他真正反对的是什么?这正是读者特别应该留意并弄清的,其中包含着他思考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独特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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