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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财产权的相对性和维权——“钉子户现象”的法学评论

现代社会财产权的相对性和维权——“钉子户现象”的法学评论


鲜江临


【关键词】钉子户 法学评论
【全文】
  前言
  本文是作者2007年3月对于2005年间写作的《钉子户的法学分析》的修正版。它并非是针对“重庆钉子户维权事件”的专项评论;但是,“重庆钉子户维权事件”促进了笔者对于现代社会财产权的相对性和维权机制的思考。
  “钉子户”,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事物。它是一个社会符号,标志着意志主体的存在状态,动态地反映了制度装置和个体关系模式的变化。分析“钉子户现象”,对于解读社会法治进程中社会原子的运动轨迹,探究制度力量、法律规范的互动关系,具有参考价值;甚至对社会法治建构和安定整合,也具有理论启示作用。
  “钉子户”,是指在国家所有土地上居住,被国家机构或商业机构“要约”变更土地用益关系,但是本方拒不承诺要约方单方定价,拒绝交易的民事主体。拒不承诺要约方单方定价的人,被形象地描述为“钉子”,这既是对公民存在状态的一种描绘,也隐喻着国家权力装置的功能,即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装置具有拔除“钉子户”的钉锤功能——要约不被承诺,权力装置可以导致交换合意过程中止。“钉子户”是在特殊社会情态下出现的自然权利或法律权利伸张者,是抵抗者、谈判人,这个社会角色比坐卧土炕上放弃合法权利、等待司法调解员处理纠纷的萎靡性本土社会原子,能动得多,先进得多。
  一、 制度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阶级专政和土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并未彻底解决社会分配和社会交换问题,它仍然面临社会分配和交换引起的利益冲突。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逐渐确立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国家产权的基本制度(2004年通过修改宪法,住房等个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性方才初步建立)。
  1980年代以来,被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后来被置换为更现代和西化名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出现在中国大陆 (国家和公民一样,具有追赶时髦的冲动)。至笔者写作此文时(注:原稿于2005年),世界各国对中国大陆是否实行标准的市场经济,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虽然社会改革导致物权出现了向私人转移迹象,但是整体社会场景中,公有制仍然发挥分配社会主要资源的基础作用。由于坚持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制,社会基本经济资源如土地,保持国家管制的事实,中国大陆社会建立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体制,仍然面临自身国家产权理论的约束。
  国家产权理论,据信肇始于共产主义学说。《共产党宣言》提出了公有制的理论设想,社会革命者通过武力起义的行动方式,在20世纪初期将公有制在世界许多国家变为制度现实——不得不指出的是,在20世纪末期许多革命国家重新私有化,至今以公有制为主导所有制的国家,所剩寥寥无几。中国大陆对国家产权和自由交换矛盾的灵活性处理,即国家物权的虚置和使用权剥离所有权,创造了20世纪末期的“中国经济奇迹”——一种经济高度增长的过程,迅速地改变了本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同时为世界市场提供出廉价劳动产品,振荡和颠覆国际低技术产业原有的价格体系。但是,商业价值的创造和商品代价的变化,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市场经济自由交换和公有制的矛盾,它时常出现国家物权主义和个人用益物权等方面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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